新加坡公司「海外來源收入」稅務豁免及優惠政策

2023年10月17日   •   1萬次閱讀

很多新加坡公司都是跨國經營企業,為了開拓海外市場還會在新加坡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設立子/分公司或者辦事處,這樣一來就會產生外國來源收入。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規定,本地公司獲得外國來源收入並不是全部需要繳稅,部分滿足條件的外國來源收入可享受免稅及相關優惠政策。

海外收入定義

海外收入是指從新加坡境外取得的收入。

從新加坡境外,無論以何種形式進入到新加坡的任何金額的資金,只要該筆資金是因為公司業務活動而產生(如銷售,服務費,諮詢等) 無論是以現金,支票或其他類型的匯票被實際帶入新加坡並由新加坡公司接收,還是以股息分紅、電匯或其他形式的貨幣支付轉入新加坡公司本地銀行帳戶,都被視為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國來源收入;

如果境外收入來自於在新加坡進行的貿易或業務,那麼無論是否在新加坡收到,均應在新加坡徵稅。

海外收入免稅及相關優惠政策

許多情況下,海外收入被徵稅兩次:一次在外國司法管轄區,第二次在新加坡。

為免雙重課稅,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可申請下列稅收減免:

1. 在與新加坡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獲得的特定外國收入所徵收的稅款可獲得稅收豁免或減少;

2. 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13(8)條,對特定的外國來源收入(如外國來源股息、外國分支機構利潤和外國來源服務收入)免稅;

3. 在外國司法管轄區支付的稅款可抵免同一收入的新加坡應付稅款;

根據避免雙重課稅協議(DTA)獲得稅收減免或減少

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是新加坡與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即DTA合作夥伴)之間的協議。它的作用是減輕一個司法管轄區居民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賺取的收入的雙重徵稅。

只有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和DTA合作夥伴的稅務居民公司才能享受DTA的好處。新加坡已與約100個司法管轄區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s)、有限避免雙重徵稅協定(Limited DTAs)和信息交換安排(EOI Arrangements)。

查看DTA合作夥伴列表請參考以下連結:

https://www.iras.gov.sg/taxes/international-tax/list-of-dtas-limited-dtas-and-eoi-arrangements?pg=1&indexcategories=All

DTA規定了新加坡與其DTA合作夥伴之間對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跨境經濟活動產生的不同類型收入的徵稅權。DTA還規定對某些類型的收入減稅或免稅。

當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從DTA合作夥伴那裡獲得外國收入時,可以根據DTA申請公司免稅或在外國司法管轄區以較低的稅率繳納預扣稅。

要申請DTAs稅務優惠,公司必須通過以下方式向DTA合作夥伴證明它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a)申請居留證明(COR)

這是一封證明公司是新加坡稅務居民的信件,目的是根據dta申請稅收優惠。

b)尋求IRAS對退稅表格的認證

DTA合作夥伴可以要求公司提交由該公司司法管轄區簽發的退稅表格,連同或代替COR。

同樣,當DTA合作夥伴的稅務居民公司從新加坡獲得收入時,可以根據DTA申請稅務優惠(即外國公司在新加坡免稅或以較低的稅率繳納預扣稅)。為了申請DTA,他們必須通過提交由其居住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正式認證的完整的居留證明,向IRAS證明他們是DTA合作夥伴的稅務居民。

特定海外收入免稅

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可以對匯入新加坡的特定外國來源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特定外國收入範圍:

1 來源於外國的股息

2 國外分公司利潤

3 境外勞務收入

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13(9)條,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可以免稅:

a) 海外收入已在其收到的司法管轄區納稅,境外所得的稅率可以不同於總體稅率;

b) 在新加坡收到外國收入時,外國司法管轄區收到外國收入的最高企業所得稅稅率至少為15%;

c) 所得稅稽查官確信免稅對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有利。

*關於「海外收入已在其收到的外國司法管轄區納稅」的條件說明

1. 對於實質性業務活動,如果由於在該司法管轄區開展的實質性業務活動獲得稅收優惠而使收入在該司法管轄區免稅。以下文件必須準備好並保留至少5年:

a從相關的課稅年度(YA)起:公司的一份聲明,說明由於公司在該司法管轄區開展的實質性商業活動,該外國收入已獲得免稅。

b外國司法管轄區頒發的稅收優惠證書/批准函副本。如果股息來自國外,則提供股息憑證(如果有的話),說明股息是免稅的。

2. 來源於外國的股息, 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國股息所支付或應付的稅款包括:

股息稅,這是外國股息來源國家/地區徵收的所得稅。

基礎稅,即支付股息的公司對支付股息的收入所支付或應付的所得稅。

須準備以下文件,以證明已經根據支付外國股息的收入繳納了相關稅:

海外派息公司經審計的帳目

為了證明其海外股息已經繳納了相關稅,公司可以提供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在新加坡收到股息的前一年結束的財政期間的審計帳目。帳目必須顯示本年的正稅收(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費用)。

IRAS還準備接受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團公司的合併帳戶,作為滿足稅務豁免的證明。但是,外國派息公司必須是:

a)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

b)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經營性公司(投資控股除外)。這個必須有證據支持,如合併帳目或任何官方出版物中的描述,表明外國派息公司的主要活動是這樣的(與集團相反)。

在新加坡收到股息的前一年結束的財政期間,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團公司的合併帳戶必須顯示為正的當年稅(不包括遞延費用)。例如,如果股息是在2023年6月30日在新加坡收到的,那麼外國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團公司在2022財政年度的合併帳戶必須顯示本年的稅收為正。

接受替代單據

IRAS還接受以下文件,以證明外國股息支付公司的收入已納稅:

a)納稅人向境外股利支付公司投資的銀行證明;

b)外國股利支付公司已就其股利收入繳納外國稅款的確認函;

相關資料/文件必須從相關課稅年起至少保留5年。

關於「外國總體稅率不低於15%」的條件說明

股息由非新加坡納稅居民的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所支付,則股息被視為外國來源。境外股息可以由在一個司法管轄區(如香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如百慕達)納稅的公司支付。因此,不能假定派息公司的上市管轄區就是派息的來源。

如果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在其上市的司法管轄區之外註冊成立的,所得稅審計長可以將股息視為不來自上市的司法管轄區。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股息支付公司註冊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總體稅率低於15%,則將被視為不符合稅務豁免條件。

接收外國收入所產生的費用

在新加坡收到的符合免稅條件的外國來源收入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必須從該外國來源收入中扣除。這些費用不能從任何其他應稅收入中扣除。

如何申請免稅

必須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表格C)中提供以下資料,才能享受免稅優惠:

a)所得收入的性質和數額

b)獲得收入的司法管轄區

c)外國司法管轄區的總體稅率

d)確認已在獲得收入的司法管轄區繳納外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