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刑罰發明自黃帝時期,一直到建國後才被廢除,是持續時間最長的刑罰之一,這種刑罰就是鞭刑。

鞭刑
這種鞭笞之刑在中國經歷了幾個發展階段,刑具也包含木板,鞭子,荊條等等,「負荊請罪」就是指背著荊條,為了請求原諒,情願被對方用荊條打自己。
在古代,經常會有縣官在判處犯人時,大呼「打某某人幾十大板。」在漢朝,文帝景帝覺得這種刑罰很殘忍,就對這種刑罰的實施加以限制,對刑具的選取,鞭打的次數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樣做大幅度的減少了受刑者的致死率。

鞭刑
鞭刑的主要目的並不僅僅為了讓人們感受到痛苦,更重要的是為了羞辱受刑者的自尊心,而施刑的主要部位就是受刑者的屁股,由於臀部的脂肪含量較為肥厚,而且距離主要臟器和筋骨較遠,所以一般不至於被打死,這樣也就起到了震懾作用。
一般情況下,被施以鞭刑後一到兩個月內不能夠坐下,而即使受傷的地方完全康復後,鞭子擊打處的鞭痕也是難以消除的。
在新加坡,最有代表性的刑罰就是鞭刑,為了保障犯人不會被打死或打殘,1948年新加坡監獄調查委員會對鞭刑的實施,做出了如下規定:
「對於嚴重違反獄規的犯人,可由監獄當局判處藤鞭最高12鞭,或由來獄的法官判處藤鞭最高24 鞭;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監獄法官判處最多細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對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徑不能超過半英寸,對未成年犯應使用細藤鞭。」
並且,在新加坡實行鞭刑的時候,一般旁邊都是有醫護人員在場,每打完一鞭之後,醫護人員就會進行檢查,如果犯人不能夠承受住下一次的鞭打,就會示意行刑官停止施刑。

刑具
施刑者一般都是經過特殊訓練的專業人員,他們平時都會做訓練,對著假人,沙袋等進行練習,這樣做會保證施刑時的準確性和力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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