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人自不必多說,但生活在新加坡的外國人可否在新加坡辦理離婚呢?辦理離婚時,至少任何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她和新加坡密切的關係的情況下,新加坡法庭便可批予雙方辦理離婚訴訟。
如何證明「新加坡密切關係?」
婚姻中至少有一方是」居籍」在新加坡,
有一方在向法庭申請離婚前,至少3年的慣常居住地是在新加坡。
關於這項法規的幾個名詞解釋
「居籍」在新加坡:「居籍」是一個複雜的法律概念,很難準確地定義。然而,」居籍」一般指該名人士固定居住所在地。因此,因某種原因長期在一個國家居住(例如為了求學或工作在他國居住一段日子)不代表該名人士的居籍地已變成另一個國家。

例如短期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人士一般都不能被視為居籍在新加坡。新加坡公民一般被認為是居籍在新加坡,但在非常特別的情況下(例如新加坡公民決定長時期定居在外地),雙方都可以挑戰這項假定。
「慣常居住地是新加坡」
「慣常居住地是新加坡」意味著該名人士應該有目的性,並且自願居住在選擇的國家。儘管如此,他不必具體表明其目的的所有細節。例如以「求學」為目的就足夠了,不一定需要具體指名就讀於哪所學府或學院,僅需要提出有一直回到慣常居住地的原因和證據就足夠了。

但是,在向法庭申請離婚之前,申請人必須證明在過去的至少連續3年,新加坡是他/她的慣常居住地。原則上,短暫的假期或公幹不會違反慣常居住地的定義。相對的,如果期間有其中一方長時間不在新加坡,法庭會裁定他/她不符合連續性居住的要求。
外國人可申請無效婚姻嘛?
即使雙方都不能滿足」居籍」和「慣常居住地是新加坡」的要求,但如果離婚訴訟開始審判時,雙方都居住在新加坡,法庭還是可以宣告婚姻為無效婚姻或可宣告無效的婚姻。簡而言之,「婚姻」可分為3種:無效、可宣告無效和有效的婚姻。

無效的婚姻根本不能算是真正的婚姻,因為雙方都沒有符合最基本的條件,所以婚姻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例如,其中一方年紀太輕,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可宣告無效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但因婚姻存在根本性的問題。

所以任何一方都有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力,例如婚姻本質上就出現了錯誤(比方說婚姻中的其中一方在過去曾經進行了變性手術,而沒有把實情告訴另一方)。有效的婚姻是可通過離婚來解除婚約的合法婚姻。

在無效和可宣告無效的婚姻中,即使雙方都不居籍在新加坡,或慣常居住地都不是新加坡,只要雙方都是新加坡的居民,任何一方都可申請婚姻無效判令。
如何進行離婚訴訟
在國外已經成功解除的婚姻不能夠在新加坡再次解除。換言之,如果外國法庭已批予離婚訴訟,那麼新加坡法庭便不能再次批予離婚訴訟。這往往是婚姻中具有爭議性的地方,時常發生在來自不同國家的外國人的婚姻,或外國人和新加坡人的婚姻。

在某些案件中,婚姻中的雙方因為他們認為在其他國家辦理離婚訴訟可以為他們帶來更有利的條件(例如,法庭可以把子女的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所以在不同國家辦理離婚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最先批予離婚訴訟的法庭有權裁定所有和這起離婚訴訟相關的事宜(產業的分配、子女的撫養權、前妻的贍養費等)。然而,新加坡法庭一般上只會接納和婚姻或婚姻雙方中任何一方有關係的外國法庭的判決。

如果外國法庭和婚姻的關係薄弱,新加坡法庭可以不承認離婚訴訟的有效性。例如雙方是甲國的公民,而婚姻中的一方在乙國辦理離婚訴訟,而雙方都不住在乙國,那新加坡法庭不會承認離婚訴訟的有效性。
離婚
需要聘請律師嘛?
可以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申請離婚。這必然會比聘請律師來辦理離婚手續的費用較低。不過請注意,即使沒有聘請代表律師,還是需要履行正式訴訟案中所有法律程序的要求。換言之,雖然沒有代表律師,但法庭還是會一視同仁,保持相同的標準。

此外,家事司法法庭不能針對具體的離婚事宜給予個別建議。因此,特別是在預料到配偶會提出爭議的情況下,建議尋求律師的協助來處理離婚訴訟。這是因為當離婚涉及爭議時,訴訟程序很可能變得即複雜又冗長。

分手快樂
有時候,人生中最艱難的事,反而鍛造了最堅強的你。走錯了路,要記得回頭;愛錯了人,要懂得放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