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言之:
(1)領養者是否已經在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CCCWA)完成了登記手續?是否滿足領養要求?領養需要徵得當地省民政部門的批准;
(2)領養者是否參加了新加坡強制的領養前須知介紹會?
(3)領養者是否在授權的中介機構申請了家庭報告(中介機構會上門評估您的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
必須完成以上這些步驟,然後我們作為代表律師才能在法庭上提出申請。詳細程序參考下文官方指引。
*注意,一般而言年齡差必須不小於21歲。




附中新兩國收養問題的換文
一、新加坡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中國兒童,應當符合中新兩國有關法律所規定的基本原則。
二、所有想要在中國收養中國兒童的收養人應當首先接受新加坡有關部門的審查。收養人如獲得新加坡移民局局長發給原則同意其在中國收養合適兒童的信件,即被認為具備了收養資格。收養人只有在獲得新加坡移民局局長原則上同意發給被收養人家屬居留證的信件後,方可在中國辦理收養手續。
三、收養人夫婦或單身收養人必須親自在中國辦理中國法律所規定的收養手續。
四、新加坡公民在中國收養中國兒童,應當通過新加坡政府委託的代理機構和中國收養中心進行聯繫。收養人應當通過新加坡政府委託的代理機構向中國收養中心轉交下列文件:
1.由收養人夫婦共同簽名或單身收養人一人簽名的申請信,信中須闡明收養目的,收養人家庭背景,收養人是否曾生育或收養過孩子,並保證收養人將不會虐待或遺棄被收養人;
2.收養人的出生證明;
3.結婚證明或單身證明;
4.職業、收入和財產證明;
5.收養人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收養人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新加坡移民局局長原則上同意收養人來華收養中國兒童的證明信件;
8.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上述文件須在新加坡境內公證,並經新加坡外交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新加坡大使館認證。
五、新加坡共和國衛生部與中國收養中心將進一步商定有關被收養人的體檢等具體事宜。
六、被收養人在中國辦理收養登記,並獲得中方簽發的護照後,新加坡移民局局長將發給被收養人入境簽證。
七、新加坡政府承認由中國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收養人的收養登記證書,並承認自該證書籤發之日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收養關係即告成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新加坡社會發展及體育部負責協調中新兩國收養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