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稅務局(IRAS)正式對外發布公告,明確自2028年開始,將全方位推行共同報告標準2.0(CRS 2.0)以及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舉措,意味著新加坡在全球稅務合規領域邁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同時,對於在新加坡持有金融帳戶與加密資產的高凈值人群而言,也將帶來重大且深遠的影響。

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
一、CARF是什麼?
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簡稱CARF),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精心打造的一套全新的國際稅務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它的出現,意在填補現有共同報告標準(CRS)存在的漏洞,把加密資產交易全面納入全球稅務監管的大網之中。
簡單來講,CARF就是專門為加密資產領域量身定製的「CRS」。其核心目標在於,讓各國稅務機關能夠全方位掌握納稅人的加密資產交易信息,有力打擊利用加密資產開展的逃稅、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為什麼需要CARF?(出台背景)
1.CRS的局限性:傳統的CRS主要聚焦於傳統金融機構(像銀行、券商、信託等)所持有的金融資產。然而,大量加密資產交易在去中心化平台(DEX)上進行,或者通過非託管錢包完成,這些交易並不在CRS的覆蓋範疇之內。
2.市場的迅猛擴張:加密資產市場規模已突破萬億美元大關,成為不容小覷的資產類別。但其匿名性和跨境特性,使其成為稅務監管的「真空地帶」。
3.全球的共同訴求:G20各國攜手推動,要求OECD制定相應規則,確保加密資產無法成為新的逃稅手段。
三、哪些資產需要報告?(涵蓋範圍)
CARF遵循「功能導向」原則,只要加密資產在現實場景中被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即便其技術形態或名稱存在差異,通常也都屬於應報告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BTC)、以太坊(ETH)等基於區塊鏈發行和流通的加密資產。
2.穩定幣:與法幣(如美元、歐元)或其他資產錨定價值的代幣,像USDT、USDC、DAI等。
3.非同質化代幣(NFTs):代表所有權或訪問權的數字資產,涵蓋數字藝術品、收藏品、遊戲資產等可交易的NFT。
4.其他投資型代幣:代表某些金融資產、收益權或參與權的代幣化資產,比如證券型代幣、治理代幣等。
明確排除在外的資產類型
以下三類加密資產目前不在CARF的報告範圍之內,主要原因是它們的功能屬性更接近「特定用途憑證」或「傳統支付工具」,逃稅及非法跨境流動的風險相對較低:
1.封閉型加密資產:僅能在特定平台或生態系統內使用,無法自由兌換或轉移的資產。例如星巴克的「星星」、亞馬遜禮品卡、遊戲廳代幣、航空公司里程積分等。
2.央行數字貨幣(CBDCs):由中央銀行發行,代表法定貨幣數字化形式的貨幣,如中國的數字人民幣(e-CNY)、瑞典的e-krona等。
3.受監管的電子貨幣產品:依據現行電子貨幣法規發行,主要用於支付,且可1:1兌回法幣的工具。例如支付寶餘額、微信支付餘額、Apple Pay Cash等(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符合排除條件)。
四、誰需要報告?(報告主體)
在CARF框架下,報告加密資產服務商(RCASP)承擔著報告義務。為客戶提供以下服務的實體或個人,都有可能被認定為RCASP:
中心化交易所(CEX):如Binance、Coinbase、Kraken等。
加密貨幣經紀商(Broker)。
加密資產ATM運營商。
部分去中心化交易所(DEX)的特定參與者(如運營DEX的開發公司或基金會)。
託管錢包提供商。
提供加密資產交易服務的投資平台。
關鍵要點:只要業務涉及代表客戶進行加密資產交易,無論其身處世界何處,都可能被要求註冊並嚴格遵守CARF的相關規定。
五、需要報告的交易類型(三大類)
CARF 明確規定,以下三類交易需要進行報告:
1.加密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交換(Crypto -to- Fiat)
內容:客戶使用法幣購買加密資產,或者將加密資產出售換取法幣。
示例:用戶在交易所用美元(USD)購買比特幣(BTC);用戶將以太坊(ETH)賣出,並把收益兌換成歐元(EUR)存入銀行帳戶。
2.一種或多種加密資產之間的交換(Crypto -to-Crypto)
內容:不同加密資產之間的交易、兌換或交換。
示例:在交易所將比特幣(BTC)兌換成以太坊(ETH);在去中心化交易所(DEX)用USDT購買某個meme幣;用以太坊(ETH)購買一個NFT。
3.加密資產的轉移(Transfers)
內容:包括同一CASP平台內部的轉帳,以及跨平台(涵蓋向非託管或私人錢包)的轉入和轉出。為減輕小額支付的報告負擔,零售支付交易(即用於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轉帳)可能設置低金額門檻(具體門檻由各司法管轄區自行確定)。
示例:用戶將比特幣從交易所A轉移到交易所B;用戶將資產從交易所提現到自己的硬體錢包(如Ledger、Trezor);用戶將加密資產從個人錢包發送給他人以支付商品款項(超過門檻的零售支付)。
六、信息交換內容與機制
需收集並報告以下客戶及交易信息:
身份信息:包含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稅收居民國、納稅人識別號等。
交易匯總數據:涵蓋年度內各類加密資產的買入、賣出、交換及轉帳的總金額與數量。
報告周期為一年,各國稅務機關將通過自動交換機制,把這些信息共享至相關的稅收管轄區。
CRS修訂案
一、什麼是CRS修訂案(CRS 2.0)?
CRS修訂案,俗稱CRS 2.0,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23年6月發布的對2017年版CRS的一系列更新和補充。其核心目的是彌補原CRS的漏洞,應對新的避稅方案,並將加密資產和離岸結構更全面地納入全球稅收透明網絡。它並非取代舊版CRS,而是在其基礎上的「升級補丁」。
二、修訂背景與目的
打擊規避行為:許多納稅人利用原CRS的漏洞,通過「規避性」離岸結構(如被動非金融實體)隱藏資產和身份,逃避申報。
擁抱數字經濟:原CRS未能充分覆蓋迅速發展的加密資產領域,存在大的信息缺口。
簡化與統一:優化和統一各司法管轄區在盡職調查、申報等方面的實踐,減少歧義和合規成本。
三、主要修訂內容(核心變化)
修訂案涵蓋了諸多技術性細節,不過主要可提煉為以下三大核心要點:
1.強化「離岸結構」穿透披露力度
此為修訂案的核心亮點,意在揭開被動非金融實體(Passive NFEs)的偽裝,找出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原規則的漏洞:以往,納稅人會把資產存放在離岸公司(即被動非金融實體)中。當金融機構詢問「貴公司屬於消極型還是積極型」時,該公司可謊稱自身是「積極型」NFE,比如聲稱有商業活動,以此逃避上報實際控制人。
新規則的要求:修訂案引入了全新的盡職調查流程以及更為嚴格的「實質性活動」測試標準。金融機構必須更深入地審查實體是否真正開展了實質性的經濟活動。若該實體屬於「被動型」(即其主要收入源自投資而非經營活動),則必須識別並上報其實際控制人(也就是真正的受益人),而不再僅僅局限於上報實體本身。這一舉措將有力打擊利用空殼公司隱匿財富的行為。
2.把加密資產納入監管覆蓋範疇
儘管CARF是專門為加密資產量身打造的新框架,但CRS 2.0也同步進行了修訂,要求金融機構上報其客戶持有的加密資產情況。
報告方式:金融機構需在CRS報告中新增兩個數據欄位,分別是「Crypto - Asset Amount」,用於記錄該金融帳戶所持加密資產的總價值;「Crypto - Asset Identifier」,用於標識所持加密資產類型的代碼(例如 BTC代表比特幣、ETH代表以太坊)。
與CARF的關係:CRS和CARF將並行運作。加密資產服務商(CASP)依據CARF 進行報告,而傳統金融機構(像私人銀行、投資平台等)則按照修訂後的CRS上報其客戶持有的加密資產信息。
3.完善盡職調查與報告流程
引入「廣泛合謀者」概念:要求金融機構對協助客戶規避CRS的顧問(如律師、會計師、信託師等)保持高度警惕。
明確卡片報告要求:對預付費卡、借記卡和信用卡的報告要求予以澄清。
簡化餘額確定規則:簡化帳戶餘額和價值確定的相關規則。
優化數據欄位設置:新增並修改多個數據欄位,讓報告的信息更加精準、細緻。
CARF與CRS

CARF在框架構建方面,深度汲取了CRS的成熟經驗,沿用了其跨國稅務信息自動交換的核心原則。不過,CRS的適用範圍主要聚焦於傳統金融體系,對於加密資產的監管存在局限,僅能涵蓋藉助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持有或交易加密資產的情況。而且,其報送的信息內容僅限於帳戶年末餘額以及利息股息等收益,難以呈現加密資產交易頻繁、鏈上收益形式多樣等特性。
鑒於此,CARF應時而生。它專門針對CRS在數字資產監管方面存在的盲區發力,著力解決諸如交易流水、錢包地址、質押獎勵、空投獲取等動態行為信息缺失的問題。
CARF和CRS並非彼此替代的關係,而是功能上相互補充、協同運作的兩大關鍵要素,共同構築起「CRS 2.0」時代全球稅務透明的新架構。二者目標相同,都是為了打擊跨境逃稅行為,但在適用範圍和數據維度上各有不同的側重點。
為避免申報主體因雙重監管而面臨重複合規負擔,CARF明確建立了多項豁免與協調機制:
◆ 電子貨幣與央行數字貨幣的豁免已納入CRS監管的特定電子支付產品(如受監管的預付卡),以及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CBDC),因其已在傳統金融體系內被監控,故不適用於CARF的報送要求。
◆ 雙重申報資產的豁免路徑對於同一項加密資產,若服務提供商已依據CARF完整報送了相關交易及收益信息,則該資產對應的「總收益」部分可免於在CRS下再次申報,防止數據冗餘與合規重疊。
◆ 間接投資產品的申報歸屬當投資者通過基金、ETF、信託等傳統金融產品間接持有加密資產時,信息披露義務仍由這些金融產品的管理機構在CRS框架下履行,無需另行啟動CARF申報流程。
◆ 信息復用與盡調優化原則若某機構同時受CARF與CRS約束(如一家兼營傳統資產管理與加密交易的綜合平台),在滿足合規要求的前提下,其已開展的客戶身份識別、稅務居民判定、實際控制人穿透等工作成果,可在兩個框架間合理復用,提升盡調效率,降低運營成本。
這一系列協調機制體現了國際稅務規則向精準化、智能化、低摩擦化演進的趨勢:既確保稅收監管無死角,又兼顧企業合規可行性,推動全球進入「全資產、全流程、全透明」的新時代。
實施動態

新加坡作為共同報告標準(CRS)的積極踐行者,緊密呼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國際稅務合規要求,不斷加固對加密貨幣及數字資產的監管防線。近年來,新加坡採用國內立法與國際承諾協同推進的策略,對CRS涉稅信息報告制度進行了重大革新,力求將新型金融資產及相關中介機構納入監管視野,並與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相互補充,提升信息報告的連貫性與精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