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8日訊)街頭黨頭目堅稱從未強暴13歲少女,自己只是幫同黨追求對方,但上訴庭認為,被告手機里的裸照、短訊記錄,以及其他證人的供詞都是強而有力的作證,為此駁回被告的上訴,須坐牢28年和鞭打24下,即日起入獄服刑。
新加坡《聯合晚報》日前報道,26歲男子許榮光3個月內3次強暴13歲少女,不僅用扳鉗砸牆威迫少女就範,事後還逼她拍裸照。

被告許榮光以需要時間陪伴父母親為由,要求展期一周才開始服刑,但被上訴庭駁回,即日起入獄。 (檔案照)
強姦案發生於2013年11月至隔年1月之間,地點包括蔡厝港第一樂廣場旁一棟建築的樓梯口,以及蔡厝港彎第672A座組屋的樓梯口。
正職為銷售員的許榮光其實是街頭黨的頭目,他被指利用黨派頭目的身份,威迫少女和其他黨友就範,包括恐嚇他們不准揭發他的罪行。
許榮光一共面對12項控狀,包括強暴少女、逼她口交、恐嚇少女及打傷黨友等。去年4月被治罪的他經不服罪成,今早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
代表律師鄒天齊在上訴陳詞時指出,受害少女的口供有許多不一致之處,例如遭強姦的次數,法官不應憑如此不可靠的供詞來定罪。
不過,大法官梅達順代表三司發表口頭裁決時說,儘管少女的供詞有些許出入,但本案有許多強而有力的作證,足以將被告定罪。
這包括手機簡訊記錄揭露被告曾告訴同黨,他打算與少女發生性行為。被告手機的「寄出」存檔中有少女的裸照,顯示這照片應該是被告所拍下的。而且,至少三名證人在案發後看到被告與少女從樓梯口走出來。
少女沒誣賴被告動機
大法官認為,數名證人一起做假口供來誣賴被告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少女也沒有誣賴被告的動機。即使少女有意陷害被告,她也沒必要謊稱遭被告強暴三次,因為要對三次「罪案」做假口供的難度更高。為此,三司決定駁回被告的上訴。
一身黑衣裝束的被告聞判時顯得鎮定。他通過代表律師向三司要求,展期一周後才開始服刑,因為他想花點時間陪伴父母親。但三司沒有批准,並且諭令他即日起服刑。
慫恿侵犯 黨友拒絕
被告強姦少女後,還把她當「貨物」送給其他黨友,慫恿他們侵犯少女。
審訊期間揭露,2013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約少女到蔡厝港第一樂廣場旁一棟建築的樓梯口,過後使用扳鉗砸牆,恐嚇少女為他口交,強姦她後逼她脫光衣服拍下裸照,傳給黨友符一鳴。
數周后,被告把少女帶到蔡厝港彎第672A座組屋的樓梯口強姦,兩名友人目睹這一幕。
過後,被告甚至慫恿兩名友人和少女發生關係,把少女視為「貨物」一般,並稱可「用完即丟」,但黨友們拒絕這麼做。
2014年1月25日,被告原本約了少女在同一座組屋單獨見面,少女害怕被告會對她不利,要求符一鳴同行。
豈料,被告第三次強姦少女,接著要求她跟符一鳴合拍不雅照,還將照片拼貼起來,發給朋友放上網。少女發現裸照在網上瘋傳後,終於報警揭發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