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也遭罰款S$ 18,000新元。
一名52歲婦女在3月22日被判有罪,原因是他沒有申報總額超過80萬新幣。
根據法規,她因未申報現金轉移而被罰款S$ 18,000新元。
該罪行的罰款不超過50,000新元,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
在2020年1月30日,警方收到了有關一名婦女的信息,該婦女據信涉嫌未申報現金進出新加坡的罪行。
隨後的調查顯示,這名婦女在27次分別通過樟宜機場到達大廳進入新加坡時攜帶的現金超過S$ 20,000新元。
而這起事件也發生在2015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25日之間。
沒有宣布任何超過S$ 20,000新元(或等值外幣)的現金進出新加坡轉移,即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