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新加坡一男子黃准雄因在殘疾人廁所猥褻女子被判刑。而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犯罪了。
酒精的錯 2018年4月,27歲的黃准雄在克拉碼頭的Zouk酒吧里認識了同為27歲的受害女子。之後,他將女子帶進了殘疾人廁所,並對她進行猥褻。他不僅扒下了女子的褲子,還拍了一張她的背部照片。 之後,他們又一起乘坐計程車,準備前往黃准雄的家。在計程車上女子發現自己的手機不見了,於是他們又回到了克拉碼頭找手機,最後在那裡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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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當時女子處於醉酒狀態,她根本不記得發生過什麼事。一直到警方找到她,她才知道自己被猥褻了。 在法庭上,黃准雄對此事供認不諱。
已不是初犯 警方之所以會找到這位受害女子,是因為她不是唯一一個被黃准雄侵犯的。
2019年3月凌晨,一名18歲的女生與自己的男友和同事,去了克拉碼頭的F酒吧。在那裡,她喝了許多酒。聚會結束後,她的男朋友先離開了,於是自己在路邊打車。
黃准雄看到她便上前搭訕,並把她帶回了自己的家。
監控顯示,當時這名女子已經踉踉蹌蹌,還在嘔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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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脫罪責 在法庭上,黃准雄說這是一場雙方同意的性行為,該言論被法官駁回。法官 Mavis Chionh表示,黃准雄心裡清楚受害者已經喪失辨別能力,不可能做出回應同意他。
黃准雄的律師在庭上辯解,強姦猥褻罪一般都指曾對受害者使用暴力,導致受害者受傷。但在此事中,並沒有證據證明他的當事人有使用暴力。
法官同意檢方的意見,認為這是一樁惡劣的性犯罪。黃准雄不僅是在公共場合,還對不同受害者,在不同的環境下發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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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猥褻罪名成立,黃准雄將面臨長達兩年的監禁、罰款、鞭刑或幾項並施。
至於強姦,他將面臨長達20年的監禁和罰款或鞭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