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女商人和迷你超市老闆離婚,指對方收取3間房產的租金時,少存了55萬新元入聯名戶頭,前夫否認私吞,法官查看記錄後,判前夫需要將21萬多新元租金列入婚姻資產。
根據判詞,女商人擁有多樣化的生意,前夫則擁有一間迷你超市,兩人用公司名義以及兩人名義購買數間房產,包括新加坡德惠巷、奧雲路、兀蘭花梨木通道的房產。
夫妻兩人將房產出租,再用租金支付房貸及其他費用,前夫負責收租以及續約事宜,並把租金存進兩人的聯名銀行戶頭。
後來,兩人離婚,並於2019年12月23日取得臨時裁決。女商人稱部分租金未存入聯名戶頭,要求前夫將這些租金款項也列入婚姻資產。
針對德惠巷房產,女商人指一共少了22萬7309餘新元租金,但前夫稱租金已入帳,每月的房貸都按時還清,否認將租金用於個人開銷。
女商人也指奧雲路及兀蘭花梨木通道的房產租金,分別少了26萬餘新元以及6萬5000餘新元。
前夫則稱,奧雲路的租金不足以支付房貸,反而需要倒貼錢。至於兀蘭花梨木通道的房產,前夫則說,有時沒有租戶,無法以租金支付房貸。
法官指出,雖然德惠巷房產的房貸準時支付,但有些月份沒有租金存入戶頭,形成預期和實質租金的落差。
「男方有時會把租金存入其他聯名戶頭還其他貸款,有時存入私人銀行戶頭,用來支付部分共同費用,再把餘額存進聯名戶頭。」
法官指出,雙方只同意用租金支付房貸以及房產相關費用,雖然男方是用租金支付其他房產的費用和女傭薪資,但他沒有權利那麼做,因此德惠巷房產租金有15萬新元,應該被列入婚姻資產。
針對奧雲路房產,法官則無法判定是否存在落差,但男方出示的銀行轉帳記錄和支票顯示,租金確實不足支付房貸,法官因此不把26萬餘新元算入婚姻資產。
至於兀蘭花梨木通道的房產,法官指男方稱有3名租戶拖欠租金,但沒有出示證據,因此這6萬5000餘新元須納入婚姻資產中。
法官也指出,女方的多數時間用於管理生意,男方則照顧3名小孩的教育和需求,最終判女方獲得59%的婚姻資產,男方則獲得41%婚姻資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
對於女商人稱,公司在2005年成立, 當時兩人已經分居,所有貢獻都是她獨自一人,前夫沒有任何貢獻。 另外,另一間公司是在臨時裁決出來後才成立。
但法官指出, 兩人在2007年和好,2005年成立的公司仍持續運作直到去年1月30日關閉,另一間公司創業資金則來自兩人的生意,因此分別把8萬餘新元及15萬新元納入婚姻資產。
女商人稱為生意入更多心血,前夫解釋是為了挽救婚姻才自願放棄所有權。
分配兩人合開的生意時,女商人稱貢獻較多,前夫的貢獻早就獲得賠償。
女商人透露,早前支付男方5萬新元,讓他放棄生意的所有權,因此所利益應該歸屬自己。
前夫則認為,雙方平等做出貢獻,之前是因為對方威脅要離婚以及退出所有生意,為了挽救婚姻,才自願放棄所有權。
法官認為,雙方投入的創業資金相似,但女方有更多經商經驗,兩人在2007年合開的生意,在2017年發展成12家分店。
當時女方也為娘家的家族生意工作,法官認為,男方儘可能協助業務,也協助收租和更新租約的協議,意味女方過去幾年更深入涉及生意的運營。
最終,法官判女方獲得65%的生意利益,男方則獲35%。
根據文件,前夫也擁有金文泰道一處房產,他解釋,那是父親於1990年所購買,但父親在2009年過世,他和母親自然成為共同屋主。由於房貸尚未清,兩人用房子的月租8000新元,支付4000新元房貸,餘額則用於私人開銷。
女商人指出,這些租金屬於婚姻資產,房產也應是婚姻房產。
法官指出,男方雖然是在2009年繼承房產,但房貸是用婚姻期間收取的租金來支付,意味部分房貸是在結婚時償還的,因此判其中14萬餘新元為婚姻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