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3日訊)洋腳車騎士撞死53歲路人判監一周,死者家人表示無法原諒被告。
「我們也想原諒他,但他由始至終都沒道歉,真的很難。」
《新明日報》報導,這起罕見意外發生在去年10月1日傍晚6時20分左右,地點是沈氏道與芽籠33巷之間的路口。

車禍發生在2019年10月1日傍晚6時20分左右,地點是沈氏道與芽籠33巷之間的路口。(取自谷歌地圖)
被告是腳車騎士薩米訥恩(Toni Timo Salminen,42歲),他被控一項疏忽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死者是53歲的趙福耀,生前是名自僱人士。
案發地點有四條車道,趙福耀當時從第四條車道正要過到第二條車道時遭撞飛,大腦嚴重受創,掙扎5天後,家人忍痛拔管,於2019年10月6日逝世。
記者昨午聯繫上趙福耀的姐姐,她說,家人是在看了報道後,才知騎士被判坐牢一周。
「事發至今,每當家人想起這件事時,還是會感到難過。對其他人而言,或許不會覺得痛,只有發生在自己或親人身上時,才知道那種痛……那種痛是無法形容的。」
談及弟弟的死,死者姐姐按捺不住悲痛,不時哽咽,也表示無法原諒被告。
「我們也想原諒,想放下,但他(被告)由始至終都沒道歉,真的很難(原諒)。」
死者生前單身,與90多歲的老母親同住,是個孝順的好兒子,老母親目前和二兒子住。
死者的姐姐說,媽媽年事已高,而且如今說什麼都是枉然。家人不想母親再勾起傷心事,所以沒有跟她說下判結果。
針對這起案件,主控官認為被告應該坐牢至少3周,而律師請求法官判被告罰款6000元(約1萬8000令吉)。


被告薩米訥恩。(檔案照)
主控官:撞死人得坐牢
主控官認為, 一般來說,只要撞死人就必須要坐牢,無論被告使用什麼交通工具,而律師認為被告只是在騎腳踏車,車速並不快,在看到趙福耀出現在前方時,也已經盡力嘗試停下,罪不至於必須坐牢。
法官日前下判則指出,他曾到場勘察,也將警方的電眼畫面納入考量,並參考了過去逾240宗同罪名的判例,發現其中僅有8%的案例判了罰款,而這些案件中的死者或因亂過馬路須負起顯著罪責,或是肇禍者的親人。
有鑒於此,他認為,這起案件中死者或許不該在事發地點過馬路,但不算是亂過馬路,騎士應坐牢,判他坐牢一周。
家屬或民事訴訟索賠
死者姐姐難過說,在與家人商量之後,會考慮通過民事法庭提出索賠。
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從未想過騎腳踏車會撞死人,意外對他打擊太大,以致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PTSD)。
被告原本想在本地工作3年,累積一些經驗後回返德國,但發生意外後已無法工作,時常因身體及精神狀況進出醫院。被告當時在庭上向家人表示懺悔。
死者姐姐表示將考慮採取民事訴訟,並哽咽道:「我們覺得很無奈,但話說回來,不管刑罰如何,弟弟也不會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