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貪污調查局位於麟谷峇魯的總部。(谷歌地圖截圖)
作者 許耀泉
在新加坡,涉嫌貪污的人,無論來自公共領域或私人企業,都會被貪污調查局傳召問話,也就是新加坡人俗稱的lim kopi(喝咖啡)。
那杯咖啡好不好喝,甚至是不是真的有咖啡,就算有,杯子裡裝的到底是不是咖啡,受貪污調查局調查的人相信沒有公開談過。
這或許是因為咖啡再難喝,也不比其他一些事情更令人心有餘悸。
外交部長維文近日因租住萊道路黑白洋房一事接受貪污調查局調查,他於7月3日在國會上這樣形容調查過程:
「我向大家保證,那是個最不舒服、沒隱私、巨細靡遺的過程。我不希望在座各位也有相同的經歷。」
國務資政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張志賢在同一天發表部長聲明,談到總理指示貪污調查局介入調查維文和律政兼內政部長尚穆根租住萊道路黑白洋房的原因時,說得更直白:
「新加坡沒有一個調查機構比貪污調查局更徹底、更堅定,甚至可怕。」
貪污調查局法律權力受憲法保障
貪污調查局由英國殖民政府於1952年設立,是全球歷史最悠久的反貪機構。
當時,公務員和警察貪污猖獗,貪污調查局一開始除了資源有限,權力也不足,直到1960年通過的防止貪污法令(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生效後,經憲法賦予權力,才逐步成為今天這個「可怕」的執法機構。
先看看張志賢如何在國會上用大白話解釋: 「貪污調查局直接對總理負責,不是內政部長,也不是擔任國家安全統籌部長的我。此外,即使總理阻止貪污調查局局長調查一起潛在的罪案,局長可直接向總統上報。這是憲法賦予貪污調查局局長的權力。」

李顯龍總理指示貪污調查局調查部長租住萊道路黑白洋房事件。(海峽時報)
巧合的是,哈莉瑪總統在去年9月21日的貪污調查局70周年紀念活動上的演講,也出現了幾乎相同的文字:
「若總理阻止貪污調查局局長調查任何涉貪者,局長可直接向總統上報。這意味著貪污調查局可以不受政治影響、毫不偏袒、不懼報復的情況下,調查任何人。」
這裡的「任何人」,包括部長、國會議員和高級公務員等高級政府官員。
大魚小魚 照打不誤
貪污調查局調查過的高官,包括曾任國家發展部長的鄭章遠,近年則包括前民防總監林新邦。

曾任國家發展部長的鄭章遠。(海峽時報)
鄭章遠在1981年至1982年期間,收下80萬元賄金,幫助發展商獲取地段。
在調查期間,鄭章遠否認拿了錢,還企圖跟貪污調查局討價還價,要求不再查下去。他也要求見時任總理李光耀,但被李光耀拒絕。
1986年12月14日,鄭章遠服藥自殺,並留下一封遺書給李光耀,信中寫道:
「總理:過去兩個星期,我都感到非常悲傷,憂鬱。對於發生這次的不幸事件,我應該負全部責任。作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東方紳士,我應該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接受最嚴厲的懲罰。」

民防部隊前總監林新邦(左)。(海峽時報)
林新邦則是在擔任民防部隊總監期間,向三家承包商的女高級職員索取性賄賂。他在2013年5月被判罪成及坐牢半年,並且是歷來因涉及性賄賂貪污案而被定罪的級別最高的制服隊伍人員。
以上兩個例子,由於涉案兩人知名度較高,案件也較廣為人知。
但貪污調查局2020年出版的刊物《貪污案件錄》(The Corruption Casebook)也提到: 「貪污調查局對貪污採取零容忍的態度。賄賂款項沒有設限。簡單地說,一塊錢的賄賂,也屬犯法。」
《聯合早報》在2015年曾引述一名貪污調查局職員的回憶,就更鮮明地刻畫出這種對貪污零容忍態度:
「每逢農曆新年,在政府部門工作的清潔工人或郵差,都會到處討紅包。如果你不給,就會發現垃圾桶沒人清理、郵件也無故失蹤。有一年的年初三,一名清潔工人照常向老闆們討紅包。在他收取第三個紅包時,我們上前逮捕他,他最後被判坐牢八個月。」
而且,不要以為在國外涉貪就沒事。在防止貪污法令下,新加坡公民若在國外涉及貪污行為,同樣會受到制裁。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高達10萬元或長達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但是,要遏制貪污,除了強而有力的執法單位,最重要的因素可能還是如李光耀在1987年1月26日針對鄭章遠之死所發表的部長聲明中所提到的:
「遏制貪污最有力的因素,是譴責貪污者的輿論。換句話說,最重要的是人們絕不容忍貪污的態度,讓貪污成為完全不能被接受的行為,即使在監獄服刑後也無法去除的污點。」
涉貪就得背負這樣的污名,也難怪那杯咖啡滋味如何,到頭來根本不重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