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如何進行海外實體商品及服務稅註冊

2020年07月16日   •   2394次閱讀

海外實體的定義是不在新加坡居民和/或在新加坡沒有固定的營業地點的實體。消費稅註冊的相同規則適用於本地和海外實體。那麼在新加坡如何進行海外實體商品及服務稅註冊呢?

在新加坡進口商品進行供應的海外實體的替代品

如果您在新加坡進口要供應的商品,則有以下幾種選擇:

1.您可以將商品進口到新加坡並以您的公司名稱提供。如果您的應稅用品超過起征點,則必須進行GST註冊。否則,您可以選擇自願註冊商品及服務稅,以便可以索取進口商品的商品及服務稅。

2.您可以任命一個在GST註冊的新加坡代理商,該代理商將代表您進口和供應商品。該代理人(稱為第33(2)節代理人)對貨物負責,就好像他是委託人一樣。他將以自己的名義將貨物進口到新加坡,並要求支付進口商品的消費稅。隨後的貨物供應將被視為他的應稅供應,他必須在供應中考慮商品及服務稅。您不需要註冊GST。

適用於在海外供應商註冊制度下註冊GST的海外供應商和海外電子市場

如果您是根據海外賣方註冊(OVR)僅付費方式註冊GST的海外供應商或海外電子市場運營商,請使用OVR表格提交申請。您無需在新加坡任命本地代理來處理您的稅務事務,但是如果您自願註冊GST,則可能需要提供保證金。

合資企業的GST註冊

合資企業(JV)是一種商業安排,其中兩個或更多方(成員)聚集在一起共同開展某些活動。

在ACRA註冊

如果在ACRA註冊,則合資企業為法人實體,可以註冊GST。

未在ACRA註冊

如果未在ACRA註冊,則合資企業僅在以下情況下才能註冊GST:合資企業是一個獨特的,有組織的實體,具有證明章程,宗旨,規則和活動的文件證據。書面證據包括合夥協議,合資合同,契約和承諾書等:

1.成員根據合資企業開展共同業務;

2.合資企業從事應稅用品的供應;

3.每個成員都參與合資企業開展的業務;和一名成員由另一名成員提名並授權為代表成員,以履行提交和支付GST的行政要求以及代表合資企業的其他GST義務。

如果所有成員都不是新加坡居民,則合資企業必須在新加坡任命一名本地代理人,即第33(1)節代理人,該代理人將代表合資企業代表所有GST事宜。該代理負責GST的會計和支付。必須提交正式填寫的信函以任命當地代理商。

以上就是給大家帶來的有關在新加坡如何進行海外實體商品及服務稅註冊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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