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自2010年新加坡兩家綜合度假勝地開始運營以來,警方共查獲11人在賭場使用犯罪所得。這11人都已因洗錢罪被起訴和定罪。
新加坡宏茂橋集選區議員顏添寶前日在國會上提問,自綜合度假勝地(Integrated Resort,簡稱IR)開業以來,是否發現並調查過任何涉嫌洗錢的案件;如果有的話,賭博管制局(Gambling Regulatory Authority)接獲多少起案例通報,以及採取了什麼額外措施來偵查和防止綜合度假勝地的洗錢活動。
《聯合早報》報導,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前日書面答覆顏添寶的詢問時說,賭博管制局並沒有直接收到洗錢的通報,所有上述11人涉及的案件都是向警方報案,並由警方展開調查。

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指出,賭博管制局對賭場運營商進行定期檢查。 (取自《聯合早報》)
「賭場有一個防止洗錢的框架。賭博管制局要求賭場經營者採取保障措施,例如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並定期監控顧客的交易。」
尚穆根指出,賭博管制局對賭場運營商進行定期檢查。一旦發現違規行為,賭博管制局將要求賭場運營商實施整改措施。當局還會對賭場經營者採取監管行動,例如在必要時處以罰款。
當局也制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以遏制洗錢行為。在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簡稱CDSA)下,將販毒及其他犯罪行為所得利益用於洗錢是刑事犯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罰款最高50萬新元(約172萬5628令吉),或兩者兼施。
尚穆根說,今年5月,當局通過引入新的罪行來加強CDSA,使警方能夠更有效地打擊洗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