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註冊小知識】企業必知!!新加坡智慧財產權法深度介紹

2019年06月08日   •   2萬次閱讀

對於許多企業家來說,智慧財產權可能是一個陌生的法律概念,您可能會自問,為什麼任何中小型企業(SME),應當重視智慧財產權問題?或者您的中小型企業可以從利用智慧財產權制度中獲得哪些好處?接下來福智霖小編就來介紹關於新加坡的智慧財產權法。

與人類的創造力和獨創性一起,智慧財產權一直圍繞在我們身邊。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每件產品或服務都是一長串大大小小的創新的結果,如設計的改變,或對產品外觀或功能的改進使其呈現出現今的狀態。以一項簡單的產品為例如,一支筆。Ladislao Biro在原子筆上的著名專利在許多方面都達到了突破。但是,和他一樣,許多其他人對產品和它的外觀進行了改進並通過獲得智慧財產權對其改進進行了法律保護。你筆上的商標也是智慧財產權,它幫助生產者在市場上銷售其產品並發展自己忠實的客戶。

幾乎每家中小企業都有商號或者一個或更多的商標而且應該考慮保護它們。大多數中小企業都想保護其客戶名單和銷售策略有保密價值的商業信息。大多數企業已經開發了創造性的原創設計。許多企業已經製作出版的某一版權作品、傳播或零售提供了支持。一些企業可能已經發明或改進了一項產品或服務。

新加坡強大的智慧財產權基礎設施

新加坡智慧財產權政策是由新加坡知識產權署(IPOS)實施。新加坡知識產權署除了提議和管理智慧財產權制度,也積極推動智慧財產權的使用並幫助發展專業技能以便在新加坡建立智慧財產權生態系統。

新加坡擁有透明、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國際上享有盛譽。2002年,新加坡成立了智慧財產權法庭,彰顯了該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日益重視。2012年,新加坡正式任命最高法院精英法官為智慧財產權法官,進一步強化了智慧財產權制度。這些法官都具有相當豐富的智慧財產權知識和經驗,可以處理在新加坡提起訴訟的複雜的智慧財產權案件。

新加坡智慧財產權簡介

版權是賦予作品創作者的權利,以防止他人未經創作者本人的同意複製知識性及創造性作品。在新加坡,版權由《版權法》(第63章)管轄。版權法規定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是有形的原創作品(例如,書面形式或記錄在硬碟上)。作品必須是獨立的原創作品,而不是從其他地方複製而來。

但是,如果是花費了足夠的勞動力、技能和判斷而創造出主體衍生作品,使之與原始資源不同,衍生作品可能被視為原創作品。尤其在下列情況,這些作品或主體在新加坡是有版權的:

(i) 作品或主體在新加坡或伯爾尼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 (WTO) 成員國首次出版或創作; (ii) 作品首次出版或創作時,作品的作者或主體的創作者是新加坡或伯爾尼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 (WTO) 成員國的公民或居民。

在新加坡要取得版權保護不需要求正式註冊,只要作品滿足原創及有形的要求,則版權保護自作品創作那一刻起即自動生效。但是,受版權法保護持續期間取決於版權資料的性質。舉例來說,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的保護時間是從作者去世那年年末開始的70年內,而這類作品的出版版本的保護時間則是從該版本首次出版開始的25年內。

版權法還規定了侵權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根據侵權行為的類型,版權持有者對侵權者提出損害賠償(包括法定損害賠償),或要求一部分的所得利潤,並要求對侵權物品發出禁令和銷毀命令。除此之外,版權持有者也可以選擇私人提起刑事訴訟,如果成功,可能會對侵權人處以罰款及/或監禁。

商標是一個標誌(例如一個字、聲音、設備、品牌、形狀、氣味或顏色),能夠以圖形表示,並且在交易過程中有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作用。在新加坡,註冊商標享有《商標法》(第332章)的法定保護,但未註冊的商標仍然可以根據普通法的假冒侵權尋求保護(儘管補救措施更加有限)。新加坡馳名商標的所有者會獲得更大力度的保護,《商標法》將通過打擊矇混過關、搭便車不勞而獲、削弱及破壞等侵權行為來保護馳名商標。

可註冊的商標必須能夠用圖形表示,並能夠區分所交易的或者一方提供給另一方的商品或服務。違反公共政策或道德,或通過歪曲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來源地欺騙公眾的標誌沒有資格獲得保護。描述企業商品和服務的標誌或業內常見的標誌,例如「便宜」,「超級」或「更清潔」,以及由於普遍使用而無法再區分所提供的產品(如商標「自動扶梯」及「阿司匹林」)的標誌,也同樣得不到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具有地域性,必須在需要獲得保護的每個國家註冊。這可以通過提交申請和單獨的申請支付程序完成。但是,利用馬德里議定書會獲得同樣的效果,相當於申請人已經在每個指定的國家申請過商標註冊。通過馬德里議定書流程,商標所有人以一種語言向一個辦事處提交一份申請,並以一種貨幣(瑞士法郎)繳納費用,便可同時在幾個國家為自己的商標尋求保護。申請人必須是新加坡居民或公民(或者在新加坡有真實有效的工業或商業機構),才能在新加坡根據馬德里議定書提出國際申請。

只要註冊人每10年更新一次商標,並且商標不失效或撤銷,商標的法律保護便可存續。更新必須在註冊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後六個月內完成。與版權法相同的是,《商標法》為權利人提供了關鍵與實質性的民事補救措施與刑事處罰選擇。

專利是授予發明人(或發明受讓人)的權利,以防止他人未經發明人的允許製造、使用、進口或銷售發明。要在新加坡註冊專利,必須符合新穎性、創新性,並且符合工業應用性的要求。儘管如此,特定形式的發明和發現,如集成電路版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獲得了新加坡法律其他領域的特殊保護,也可以單獨註冊。

新加坡具有申請在先專利制度。這意味著,一旦被批准,第一個提出申請的人將獲得發明權,但專利隨後也可能作廢或撤銷。因此,在新加坡開始商業交易之前,先註冊專利才是慎重的做法。

從2014年2月14日起,新加坡專利制度已經從「自我評估」制度轉變成了「正向核准」制度。根據「自我評估」制度,即使發明不符合所有的專利性要求,專利申請也可以進行到授予階段。而在「正向核准」制度中,專利申請需接受新加坡知識產權署的審查,以確保滿足專利性要求。如果審查報告有異議,只有在經過徹底檢索、審查,直到確定符合專利性要求之後,專利申請才能進行到授予階段。

新加坡居民(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在向海外提交專利申請之前,除非事先獲得新加坡知識產權署的授權,需要先在新加坡提交專利申請。只要專利在新加坡註冊,發明人的專利權利就不受國籍或居留權的限制。由於大部分發明人實際上是雇員,《專利法》(第221章)規定,除非僱主與雇員之間另有約定,否則,雇員在職期間所作的發明創造為僱主所有。

發明人如果希望除了新加坡之外,也能在更多的國家保護自己的發明,那麼他有兩種選擇。首先,發明人可以在希望獲得保護的所有國家同時提交個別的專利申請;如果是在不同的時間在不同的國家提交申請,同時之前已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提交了申請,那麼,隨後在其他巴黎公約成員國提交的申請必須從第一次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的12個月內提交,讓發明人得享從首次申請的申請之日開始就受到專利保護的利益。

另一個辦法是僅提交「國際」專利申請,而不是向各個國家提交申請。新加坡是《專利合作條約》(PCT) 締約國,允許發明人通過一次申請,為一項發明尋求多個國家的專利保護。申請者將進入接受國際審查的階段,然後在國家的申請階段,用所出具的審查報告直接向尋求保護的國家的相應專利局申請授予專利。

在新加坡,提交專利申請時不需要提供專利權利要求就可以獲得提交日期。在概念上,這與某些國家的臨時申請類似。然而,因為權利要求限定了保護範圍,申請者應在12個月內提供權利要求,以完成專利申請。未能如期提供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或者,可以提交新的專利申請,要求獲得早先的臨時申請的優先權。

臨時申請的好處是,通過簡化的申請要求和較低的成本,可以為發明獲得更早的申請日期。在進入成本更高的全面專利申請程序之前,有12個月的時間評估該發明的專利和商業可行性。

新加坡專利的有效期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須從第四年年末開始每年支付更新費,直至專利有效期期滿。一旦被授予專利,根據更新、作廢或撤銷情況,發明人就獲得了20年的壟斷髮明利用權。《專利法》規定的侵權補救措施包括禁令、交出或銷毀侵權物品的命令、宣告專利有效並且被侵權,損害賠償或一定數額的所得利潤。

外觀設計是指在工業過程被用於製品的形狀、構造、圖案或裝飾特性。奇特的揚聲器系統的形狀和配置就是設計的一個例子。要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法》(RDA) 註冊外觀設計,主要的要求是設計必須是新的,必須在工業上用於製品,而且其特點不僅僅是為了一個功能性的目的。一旦設計被註冊,註冊設計的所有者便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的設計。該設計可以轉讓、抵押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由於設計保護具有地域性,必須在持有者希望獲得保護的每個國家分別提交保護申請。如果所有者想在新加坡以外的國家提交申請,則可通過在每個國家單獨提交申請完成,或者通過海牙協定提交一次申請來完成。海牙協定接受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的管理是一種國際註冊系統,為設計所有者提供了在海牙體系國家獲得保護的途徑,只需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提交一份申請即可。

此前,一旦設計被註冊,註冊通知和外觀設計描述將刊登在設計公報上。註冊設計規則已經修訂,允許申請人請求推遲18個月公布設計。這樣,在推出自己的產品前,產品所有人就可以針對競爭對手為設計保密更長一段時間。

對註冊設計的保護初期階段為五年,自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算。可每隔五年更新續期,最多續期15年,視支付的續期費用而定。在某種程度上,工業設計保護與版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重疊,因為一些工業設計本身也是藝術作品。版權和註冊設計保護是相互獨立的。如果一個藝術作品可以根據《註冊設計法》(RDA) 進行設計註冊,那麼應根據《註冊設計法》完成註冊。否則,該作品不僅得不到《註冊設計法》的設計保護,而且也將失去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

如果他人未經許可使用了註冊設計,則註冊設計的持有者可以得到損害賠償或一部分的所得利潤,並禁止繼續使用。

商業秘密或機密信息可在新加坡獲得保護。商業秘密是具有商業價值,不為公眾所知,由於所有者的努力而得以保秘的機密信息,它可以是一種方法或技巧,讓企業或公司擁有優勢超越競爭對手。不過,並非所有的機密信息屬於商業秘密—比如商業價值極低或毫無商業價值的信息不屬於機密,但因獲知時的環境因素使然,可能依然有保密的要求存在。

保密法旨在防範一個人泄露在保密情況下披露給他的信息,並且明示或暗示不得披露給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保密義務可以通過合同或法律產生,如律師和客戶,或醫患關係中要求誠信的情況。當一個人以利用商業信息為目的與潛在商業合作夥伴討論他的商業計劃,並通知計劃接收者簽署保密協議時,也會出現保密義務。在保密情況下獲得機密信息的人有義務不披露或不使用該機密信息。

某些類型的機密信息也受成文法的保護。例如,《銀行法》規定銀行未經授權不得披露客戶信息,而《官方機密法》則禁止披露政府機密文件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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