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知道PR和DPR有什麼不同嗎?實質一樣,但是背後其實還是有一點點不同。
新加坡的PR(永久居民)和DPR(擔保人永久居民)在申請方式上有所不同。
PR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申請。例如:通過SP,EP工作簽證,或者通過GIP投資方式等,實現新加坡綠卡的申請和獲批。
另一方面,DPR是需要有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擔保才能拿得的,例如持有家屬准證的人。因此,PR和DPR的主要區別在於,PR是自我申請,而DPR則需要本地身份(公民、永久居民)的擔保。無論是哪種方式,獲批後享有的權益都是相同的。
我們都知道,無論是PR還是DPR,都不是輕易就能申請到的。一旦失去永久居民身份,絕對是一種遺憾。
今天要重點討論的是,如果DPR申請人的擔保人(公民、永久居民)離婚或者永久居民身份被取消,DPR持有人應該如何應對?
首先,如果你的擔保人是永久居民,一旦他們的綠卡被取消,你的DPR身份也會隨之被取消。
但是,如果你與擔保人離婚,你的DPR身份則不會被取消。
但是! ICA官員會根據進出境許可條例(REP)來評估離婚後的DPR持有者在新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中是否適應,從而決定是否續簽。
無論是PR還是離婚後的DPR的續簽,官員都會考慮你在新加坡的產業、子女、學歷、貢獻和薪水等多方面的因素。
儘管如此,有些人婚姻不完美或者有問題的情侶,在為了避免自己的PR會因為某些事情被另一半取消,都會儘早申請成本地公民。
一旦成了本地公民,儘管另一半的DPR要取消、離婚、等等都不會影響到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