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4日訊)59歲印尼籍男子聲稱要到新加坡賭場豪賭,四年來至少37次共攜帶160萬新元巨款入境新加坡,卻沒向當局申報,結果被罰款1萬600新元。
被告瓦德優面對37項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控方以其中四項提控,餘項交給法官下判時一併考慮。他前天認罪後,被判罰款。
被告聲稱之所以帶巨款入境我國,是為了要到賭場豪賭,法官最後批准被告還完罰款後,可取回餘下現金。(檔案照片)
案情顯示,被告來自印度尼西亞,他多次從印尼攜帶未經申報的巨款入境我國,被移民與關卡局人員揭發。
根據調查,被告在2015年4月至今年6月,四年來共攜帶大量現金入境我國至少37次,地點包括樟宜機場第一、三和四搭客大廈,以及位於港灣附近的新加坡遊輪中心(Singapore Cruise Centre)。根據條例,攜帶超過兩萬新元的現金出入境都必須向當局申報。
然而,被告每次攜帶上萬元巨款入境我國,最少也超過兩萬元,最高甚至達11萬元。
他最後一次於今年6月28日下午3時許,從印尼抵達樟宜機場第三搭客大廈時,試圖離開入境廳,結果被一名移民局人員攔截。
移民局人員當時詢問他是否有物品要申報,但他表示沒有,結果包包經掃描後,被發現有大量現金,最終搜出新幣和印尼盾等,總值約4萬7532新元現金。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他昨天求情時稱已知錯,懇請法官輕判,並批准他可以取回之前遭扣押的現金。
當被詢問為何多次攜帶巨額現金來我國時,他表示自己想到本地賭場賭博,控方也證實他有出入賭場的記錄。
法官最後批准被告還完罰款後,可取回餘下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