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能不能在新加坡買房

新加坡房產簡述
孫中山先生很早便提出居者有其屋,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響應,足以見得,住房是民生中的重中之重。近年來越來越多人移民新加坡,建公司、留學、移民,我很多文章有寫到過,新加坡的地理優勢、文化優勢以及獨特的雙語環境,這裡不做贅述。我今天想聊的是,很多人諮詢的新加坡房地產問題,新加坡的房地產不僅被視為本地房地產購買者的資產,而且也被將本地房地產視為穩定資產的外國人視為資產。
使新加坡房地產吸引外國買家的另一個方面是新加坡對外國投資的開放性。新加坡還是一個吸引全球企業和人才的金融中心,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直接有助於房地產價值的升值以及提供穩定的租金,從而使房地產投資者受益。
儘管越來越多的外國人希望在新加坡投資房地產或永久性在這裡建房,但他們對可以購買的房地產種類卻有所限制。除了不能購買有補貼的公共住房(HDB),外國人在新加坡購買房地產時還需要承擔更高的印花稅(StampDuty)
1 外國人定義是什麼
根據負責土地使用和財產所有權的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規定,如果一個實體不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公司,新加坡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新加坡協會,則該實體被視為外國人。
因此,新加坡永久居民(SPR)也被視為外國人。只是PR購房,ABSD低於工作準證持有者。



2 外國人可以買和不可以買的房產
可以買的房產:
1、永久產權/租賃產權的私人公寓項目
2、店屋
3、商業地產(包括酒店)
4、工業地產
不可以買的房產:
1、政府組屋
2、有地別墅(除了聖淘沙)
只有永久居民以家庭為單位購買
1、執行共管公寓(ECs)
2、永久居民 –TOP後第六年起
3、外國人 –TOP後第十一年起
4、交房5年以上的二手組屋


1、公共組屋(HDB)
住房與發展委員會(HDB)成立於1960年,旨在促進新加坡人的房屋所有權。政府組屋以低於市場的價格直接建造和銷售新公寓,而這些公寓完全不屬於外國人。
建屋局組屋有資格在首次使用後的五年後在公開市場上出售。此無買賣期被稱為最低占用期(MOP)。此後,可以在公開市場上出售的公寓被稱為HDB轉售公寓。
根據建屋局的規定,作為新加坡永久居民(SPR)的外國人如果形成家庭核心,即可以購買轉售公寓(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因血緣或婚姻關係而關聯的申請人)。SPR可能不能出租整個單元。
話雖如此,住在組屋公寓可能是一種了不起的本地體驗。
2、私人房產
自1973年以來,新加坡政府根據《住宅財產法》對新加坡所有私人物業的外國所有權施加了各種限制。
該法規定了外國人不得購買的私人物業。話雖如此,外國人實際上可以買到很多非限制性房地產。
3 外國人可能在新加坡購買的非限制性房地產
適用於永久業權和租賃產權:
公寓單位
1、包括10年限制期後的執行共管公寓
2、私人公寓單元
3、分層住宅在經過批准的公寓
4、Strata於2012年4月3日之前在計劃批准的公寓內的房屋
5、聖淘沙灣的所有住宿
6、商業店屋
7、工業和商業物業(包括酒店,但不包括服務公寓)
8、政府組屋商店和店屋
私人物業(受限制)
根據《住宅房地產法》列為「受限制」的房地產,對於外國買家而言,並非完全是100%否。必須尋求政府機構的批准,批准的可能性很小。近期成功的成功申請者例子是詹姆斯·戴森(James Dyson),他於2019年7月在武吉知馬(Bukit Timah)購買了價值4500萬新元的豪華洋房。
如SLA所言,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自己對「新加坡做出了傑出的經濟貢獻」,則他們有更好的機會。
受限制的產業:
1、空置住宅用地
2、有地契的有地住宅(例如,排屋,有地別墅)
3、不在批准的公寓開發範圍內的有地住宅
4、非商業區範圍內的店屋,包括商業和住宅混合店屋
5、協會處所
6、宗教場所
7、工人宿舍,服務式公寓和寄宿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