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信託制度與信託分類

2021年06月16日   •   5萬次閱讀

從法律制度來看,新加坡的信託制度的法律體系源於英美法,在此基礎上結合新加坡獨特的港口經濟特徵而形成自身特點,因此,從信託的種類來看,新加坡在信託的實踐方式上較其他國家及地區更為豐富。

但基於英美法體系,其信託制度的本質並未有太大差異。一般理解而言,信託在新加坡本質上仍為財產持有的一種方式。其法律關係中,基礎結構中須具備受託人、委託人、管理人、受益人等特定角色方可構成一個完整的信託關係,在實際運行中,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確定資產的運行方式及種類等,形成相應執行文件,由受託人以及管理人根據委託人意志,進行對應管理行為的執行。

而在所有權關係上,信託財產亦是通過合法途徑將財產合法轉讓給受託人。 因此,受託人將擁有財產的合法所有權,而受益人擁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簡註:衡平法,是英美法系的一個分支,它包括根據公平與正義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則。當衡平法與普通法出現矛盾,便以衡平法為歸依。)

而在信託的組織結構上,新加坡的信託與國內信託結構稍有不同,主要分為契約型信託與公司型信託兩種形式。

契約型信託

契約型信託是指依據信託契約,通過發行受益憑證而組建的信託。這類信託一般由信託管理公司、保管公司及投資者三方當事人訂立信託契約,是典型的信託的表現形式,目前國內的集合信託計劃亦是採用此種方式。

信託管理公司是信託的發起人,通過發行收益憑證將資金籌集起來組成信託資產,並根據信託契約進行投資;信託保管公司一般也由銀行擔任,它根據信託契約負責保管信託財產,具體辦理證券、現金管理以及有關的代理業務等;投資者即受益憑證的持有人,通過購買受益憑證投資於房地產或其他領域,並根據其購買份額分享投資收益。例如,REITs的受益憑證是一種有價證券和 REITs的財產證明。

公司型信託

公司型信託依公司法成立,如公司型信託通過發行股份,將集中起來的資金用於各種投資。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類似,信託公司資產為投資者(股東)所有,由股東選擇董事會,由董事會選聘信託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信託基金投資業務。公司型信託的設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同時還要在股票發行和交易的所在地登記。

信託運用分類

在運用結構上,新加坡的信託制度通常用於財富管理與資產管理的基礎結構。受託人根據委託人意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可自行管理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但需與受託人真實意志一致),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受託責任,以確保信託資產得到妥善管理和投資。因此,不可否認,信託是財富和資產管理中非常強大的工具。但是,正由於強大的功能與靈活的結構設計,使得信託的分類也十分豐富、複雜,尤其是在新加坡,其實踐的信託形式多種多樣,它們各有利弊。接下來,筆者將提供一個簡單的表格來對新加坡實踐領域中的信託形式進行分類。

新加坡常見的信託形式的分類,其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形式就是資產保護信託,該信託實際就是任意信託中的一種代表形式,其目的就是通過設制信託以完成在風險事件發生時對資產進行的剝離,以免於被分割、清償等事項。這樣的功能作為信託制度下對於財產保護的一個重要屬性在新加坡的信託行業被廣泛運用,但這樣的信託結構在CRS的環境下,其受益人的利益是明確的。

而CRS申報的環境中,信託本身作為金融類帳戶需要進行信息交換,同時,由於明確受益人及具體金額,因此該帳戶的餘額並不等於零,所以並不存在通過該類信託進行財產「隱身」的功能。(簡註:CRS體系中,對於帳戶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一般分為金融類帳戶和非金融類帳戶,其中需要申報且進行信息交換的帳戶為金融類帳戶,是否涉稅的關鍵信息即為該類帳戶的餘額。)而文前所提及的不可撤銷信託以及可自由支配信託,或稱任意信託,本質仍為金融類帳戶,是必須進行信息交換的,但根據新加坡當地的規定,在CRS體系下存在將餘額申報為零的可能,這正是所謂通過新加坡信託進行「財產隱身」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