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面對10項控狀,分別為5項非禮未滿14歲者、4項對未成年者做出猥褻行為,以及一項侮辱女性尊嚴的罪名。(取自《聯合早報》示意圖)
57歲狼父涉嫌在5年內,10次非禮兩名年幼女兒,遭控上新加坡國家法庭。
被告面對10項控狀,包括5項非禮未滿14歲者、4項對未成年者做出猥褻行為,以及一項侮辱女性尊嚴的罪名。
為保護受害者,法官諭令媒體不得報導任何會泄露受害者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名字和案發地點。
新加坡《聯合早報》昨日報導,控狀顯示,被告涉嫌從2011年開始,向兩名親生女兒伸出狼爪,除了對她們上下其手,也曾趁其中一名女兒在廁所換衣服時無故闖入。
控狀也指被告涉嫌在2011年至2013年間,4次和女兒們一同洗澡,並藉機觸摸她們的私處。
根據新加坡刑事法典354(2)條文(非禮未滿14歲者),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長達5年監禁、罰款或鞭刑,或任何組合的刑罰。
新加坡刑事法典509條文(侮辱女性尊嚴)則指出,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長1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對未成年者做出猥褻行為的罪行,初犯者在兒童與青少年法令7(a)條文下,可被判罰款最高1萬新元(約3萬令吉)、監禁最長5年或兩者兼施。
庭上透露,被告仍與女兒們同住。法官允許被告以2萬新元(約6萬令吉)保釋,惟在調查期間,被告不得與女兒們接觸和溝通。
法庭擇定案件展延至6月10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