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小看口供翻譯,它能讓你罪加一等,也能幫你洗脫罪名

2020/11/06   •   2114閱
新加坡高等法院外案引發熱議,展現了警訊錄口供翻譯的嚴謹性。 警方在錄口供時,需要確保翻譯「信、達、雅」三個要素,特別是「信」(準確)與「達」(通順)。 本文深入剖析了尚穆根部長關於翻譯的重要性聲明,以及案件中的翻譯失誤,揭示了警員工作量大、專業翻譯的重要性,提醒民眾重視翻譯的準確性,警惕過度依賴機器翻譯對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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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等法院外觀。(通訊及新聞部)

作者 張麗苹

9初在高庭以「無罪釋放」結案的《廖文良前女傭莉雅妮案》,隨著新加坡內政部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前天(4日)在國會發表的部長聲明,又掀起一番熱議。

紅螞蟻注意到部長聲明的第一部分里,出現了八次interpreter(通譯員)和四次 interpretation(通譯、詮釋)。尚穆根在發表聲明時,花了不短的篇幅說明刑事程序中,通譯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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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兼律政部長尚穆根。(Gov.sg國會視頻截圖)

根據新加坡《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2(A)節條文,所有人在警局錄口供時,都必須以英文書寫口供。口供記錄完畢後,必須重讀一遍給對方確認。如若對方不理解英語,則必須用對方聽得懂的語言,將整份口供準確的複述一遍。

以印尼女傭莉雅妮為例,她在警局一共錄了五份口供,前四份用的是馬來語,最後一份口供在印尼語通譯員的協助下記錄。

高庭認為,前四份口供違反了《刑事程序法典》第22(A)節條文,雖可作為呈堂證據,但法庭將自行判斷有無參考價值。說白了就是只有最後一份口供可用,而這份口供加上律師的辯護後來成功幫莉雅妮洗脫罪名。

有意思的是,從部長聲明中我們得知,負責錄口供的警員是用馬來語問話,因為警方相信莉雅妮是能理解馬來語的,畢竟她在新加坡工作了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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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女傭莉雅妮(右)與辯護律師阿尼爾。(海峽時報)

警方當時有問莉雅妮,想用馬來語還是印尼語錄口供,莉雅妮選擇用馬來語。不過高庭後來認為,馬來語和印尼語雖有共通之處,但具體用詞還是存有意思上的差異,有可能影響口供的精準性。

口供可以不「雅」,但一定要「信」與「達」

這讓紅螞蟻想起上星期的一則「爆紅」法庭新聞,就是74歲老中醫師林亞峇涉嫌非禮女經理的司法糾紛。

林亞峇面對兩項侮辱女性尊嚴和兩項非禮的控狀,指他在2018年10月1日于丹戎巴葛路100AM購物中心的新華中醫內,為40歲的女經理進行推拿時,隔著褲子指壓她的私處、搓揉並吸吮她的乳頭、讓她自己在私處塗抹潤滑劑,以及叫她讓男友吸吮她的乳頭,幫助增進她的血液循環。

相信很多蟻粉都對這則新聞有印象,畢竟它一連幾天都出現在晚間報章的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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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日報)

這起案件引起紅螞蟻關注的,不是錯綜複雜的案情,而是警方在錄口供的過程中,出現了幾個被錯譯的身體部位名詞,以及中醫學相關名詞。

據《聯合早報》和《新明日報》報道,其中一名控方證人是案發時的駐署警長郭超元,他也是負責幫被告林亞峇進行翻譯和記錄口供的警員。

由於林亞峇錄口供時用的是華語,郭超元就替他翻譯成英文後書寫口供。不過,辯方律師指出了三個翻譯上的失誤。

失誤一

辯方律師稱,記錄病情的問診卡所記錄的「按摩胸部」不正確,因為被告當時想表達的具體意思是「推肺經」,但證人卻沒有把「推肺經」記錄下來,只記錄了「按摩胸部」。

對此,證人郭超元說,被告當時確實用了「推肺經」的字眼,但由於他不理解「推肺經」的意思,因此要被告用簡單的字眼表達,被告於是說:「按摩胸部」。

失誤二

辯方律師要求郭超元在庭上當場用華語復讀出他所記錄的英文口供時,發現郭超元在翻譯腋下(armpit)時,直譯為「下體」。

辯方律師過後在庭上再次問郭超元他指的「下體」是什麼意思,郭超元指著自己的腋下回答:「armpit」。

失誤三

中醫療法里常用的拔罐(Cupping),被郭超元翻譯成「推拿」。 雖然翻譯講究的是「信、達、雅」,但在錄口供的環節中,紅螞蟻認為最重要的是「信」(準確)與「達」(通順)。如果連「信」這一環也不達標,就真的是「不可信」了。

不應輕率對待翻譯過程

綜合各報的報道,郭超元供證時說,由於他不熟悉一些詞彙,在錄口供時,曾使用谷歌翻譯,或在網上找圖片,把這些圖片給被告看。

看到這裡,紅螞蟻為《中英醫學詞典》默哀三分鐘。什麼時候谷歌翻譯竟已經「鹹魚翻身」,成了可以登司法大堂的翻譯權威?

紅螞蟻以往跑醫藥新聞,手提包里和辦公室桌上都會放置好幾本中譯英和英譯中《醫學詞典》。

無論是身體部位名詞、器官名詞或是療法名詞,都必須再三查證確認後才敢寫進新聞里,否則就是對術業的不尊敬,也影響內容的準確性。遇到中醫藥名詞時更是如臨大敵,那些經絡穴位名稱尤為棘手。

一份不精準的醫藥新聞報道,可能會誤導讀者,害他們在尋醫路上走冤枉路。一份不精準的口供,則可能直接改變訴方或辯方的命運前途。

我國警方人手不足,工作量繁重

從尚穆根前天的部長聲明,我們得知,單在2016年,新加坡警方處理的刑事案件約有6萬6200宗,全部由1100名查案警員負責處理。換句話說,每名查案警員平均每人處理60宗案件,大概每六天處理一宗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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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察廣東民大廈。(海峽時報)

目前我國警方總共有1萬3200名警員(包括國民服役人員在內),警員對新加坡人口的比例為:0.23%。紐約是0.42%、香港是0.39%、倫敦則是0.34%。如果我國要達到倫敦的標準,就必須增加多6000名警員,要達到紐約的標準,就必須增加1萬1000名警員。

尚穆根分享這些數據,不外是想說明,我國警員的工作量非常繁重,忙起來難免會出現一些小疏失。 凡懂得將心比心的民眾都能理解部長所說,但能理解不代表能接受或應該接受,至少在翻譯這個環節不能讓步。

新加坡的公共機構與私人企業普遍有個誤區,認為新加坡人普遍上都能說至少兩種語言,大家應該都能從事「簡單」的翻譯,更何況現在有便捷的谷歌翻譯能信手拈來,不需用到專業翻譯。

問題是,口供的翻譯有時一點兒都不簡單,將「按摩腋下」譯成「按摩下體」,無罪都會有罪,有罪更是罪加一等。

如果是為了省時省力,而找些懂雙語卻未必精通雙語的員工來從事「簡單」的翻譯或通譯,省麻煩很可能會變成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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