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居民納稅人公司在新加坡境外獲得的收入可能在國外對同樣的外國收入徵稅。
為免雙重課稅,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可申請下列稅收減免:
對於從新加坡沒有雙重徵稅的國家匯出的收入,可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ITA第50A條獲得單方面稅收抵免協議(DTA);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ITA第50條,對從新加坡有稅務協定的國家匯出的收入給予雙重稅收減免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ITA第48條,從大英國協國家匯出的收入可享受大英國協稅收減免。本款從2010年納稅年度起已廢除。
為了提高新加坡作為商業中心的吸引力,並促進服務出口,在2003和2004年預算中宣布,某些外國來源的收入可能在新加坡獲得免稅。
境外收入的範圍包括:
來源於外國股息
就免稅而言,如果股息是由非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支付的,則該股息是一種國外來源的股息。這種處理也適用於外國股息,它可以是由指定的新加坡居民納稅人在新加坡進行的貿易或業務的收入(例如,由新加坡的銀行稅務居民收到的股息)。此外,享受免稅並不要求具有股權。
外國分支機構利潤
外國分公司是指在外國註冊為分公司的新加坡公司的經營活動。外國分支機構的利潤是指外國分支機構在新加坡境外從事的貿易或業務的利潤。它不包括外國分公司的非貿易或非商業收入。
來源於外國服務收入
服務所得,是指特定居民納稅人在其從事的行業、專業或者業務中取得的專業、技術、諮詢或者其他服務的所得。如果服務是通過在外國的固定營業場所提供的,則該服務收入被視為來自國外。
在外國經營,服務收入滿足一些條件都將被視為新加坡來源:
a.收入來自在新加坡境外提供的服務;
b.應在該外國按照與該外國的單方面稅收抵免協議DTA規定繳納稅款。
固定營業場所,是指特定的居民納稅人或者其從業人員提供服務的經營場所、辦公場所或者建築面積。
在下列情況下,營業地點被視為固定營業場所:
它具有永久性的特徵
它是由指定的居民納稅人隨時支配的。在某一特定地點僅存在指定的居民納稅人,並不一定意味著該地點由其處置。例如,納稅人定期到主要客戶的處所提供審計服務。這並不意味著該物業由納稅人為其行業、專業或業務的目的處置。因此,它們並不構成一個固定的作業地點
指定的居民納稅人定期使用它進行貿易、業務或提供服務的職業
指定居民納稅人不將其僅用於輔助或準備活動

在新加坡獲得的國外收入
以下情況的收入將被視為在新加坡獲得的外國收入:
匯往、傳送或帶入新加坡的;或
適用於或用於償付因在新加坡經營的貿易或業務而產生的任何債務;
申請購買任何被帶入新加坡的動產。
這些國外所得在2003年6月1日或以後不再納稅。
然而,它們必須在2003年6月1日或之後收到,才符合FSIE計劃的免稅資格。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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