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間擅自拆除電子追蹤器搞失蹤 24歲男被判坐牢打鞭

國家法庭。(圖:TODAY)
在受監督假釋期間擅自拆除電子追蹤器搞失蹤,也沒聽從指示按時報到,甚至還無照駕駛並私帶危險武器,24歲男子「罪上加罪」被判坐牢六個月和四個星期,鞭打六下。
被告Noor Najat Bin Alwi三年前因為涉及一起持致命武器糾眾鬧事案,被判接受四年的改造訓練。改造訓練中心審查委員會(Reformative Training Centre Review Committee)今年3月1日批准被告在受監督的情況下假釋外出。
根據假釋條件,被告必須將電子追蹤器戴在腳踝上。
被告今年5月4日接到通知,要求他於隔天早上9點,到史拉蘭公園監督中心報到。他不但沒有按時報到,還把腳踝上的電子追蹤器剪斷。
幾天後,沒有駕照的被告騎摩托車外出時遭遇警方臨檢,當場被發現他是名通緝犯。
警方搜查時也從他身上發現一把黑色的卡拉姆比特刀(black karambit),刀片長度大約10厘米,屬於一種攻擊性危險武器。
被告昨早(27日)在庭上認罪,但稱自己「坐的牢已超過該有的刑罰」,法官最終判他坐牢打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