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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前交通部長易華仁,被法官重判入獄12個月,比控方要求的六七個月還多!成了新加坡第一個被判入獄的一把手部長。
法官對五條罪的具體判刑如下:
- 收取王明星送的2017年F1門票,判6個月
- 乘坐王明星私人飛機、住宿酒店,判3個月又3周
- 收取林國城14瓶酒,判2個月
- 這三條的判刑先後執行,一共12個月
- 支付公務艙機票$5700躲避調查,判4個月
- 收取林國城送小布自行車,判3個月
- 這兩條的判刑同時執行
高等法庭法官洪承利指出,職權越高,罪責越重。易華仁身為部長,本該是其他公務人員的榜樣,但他收取高達40萬新元的貴重禮品,傷害了政府的誠信,也損害了公共利益。考慮到易華仁犯案時間跨度長、他位高權重,以及本案對新加坡政府和公共利益的嚴重傷害,法官認為連控方要求的刑期都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因此他給予超越控方要求的重判。
易華仁決定不上訴,他要求下星期一(10月7日)下午4時入獄服刑。法官批准了這個要求。

(案發之前的易華仁。圖源:網絡)
就在十天前,9月24日,易華仁涉貪案開審的第一天,他表示願意放棄抗辯,向法官認罪。
不得收取50新元以上禮品
新加坡法律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接受價值高於50新元的禮品,除非他們收下禮品之後,把相等於禮品價值的金額支付給新加坡政府。

換言之,自己很喜歡對方送的禮品,當然可以收下,但是必須向政府交錢,等於向政府買下這件禮品。
任何公務人員,包括部長、總理,如果向與自己主管範圍內的人,索要、收取或企圖索要、收取超過50新元的禮品,無論有無向對方交換利益,都涉嫌犯了「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罪。
上一個判例是在1952年
易華仁是在刑法第165條關於「公務人員收取名貴禮品」的罪名下被重判。
在新加坡,這個罪名十分罕見。據悉,至今只出現過三次案例,而且,三次都出現在1952年,當時被判刑的是三個警察。
要知道,1952年,新加坡還在英國殖民地的時代,都還沒有自治,更別說獨立建國。
易華仁就說過,他並不知道「公務人員收取名貴禮品」罪的存在。
不過,是否知道有這條罪,跟知道自己收取名貴禮品的行為是錯誤的,沒有任何關係,對嗎?歡迎讀者們在評論區留言
貪污罪和收取名貴禮品罪
究竟有什麼差別?
今天在庭上,高等法庭法官洪承利解釋,收取名貴禮品罪和貪污罪有本質的差別,因此,後者判刑比前者重;後者最高可判7年,前者最高可判2年。
他指出,貪污罪必須證明雙方有權錢交易,或企圖進行權錢交易,而「收取名貴禮品罪」不必。
洪承利法官也說,易華仁身為部長,主管的部門與給他送禮的人有業務關係。因此,法官必須考慮送禮的人有意與部長拉近關係,博得好感。
他也說,由於易華仁身居高位,本案牽扯重大的公共利益。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易華仁實際與送禮人有權錢交易,比如在F1賽車項目和地鐵站項目給兩個送禮人輸送利益,但是,他仍須對收取名貴禮品承擔法律責任。
對國家的貢獻
辯方主張,易華仁在部長任期當中,對國家做出重大貢獻,以此作為求情。
法官洪承利說,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對國家做過重大貢獻,並非考慮因素。
相反的,法官強調,本案重視的是殺雞儆猴,防範未來同類案件的出現。
他指出,被告易華仁多次公開表示自己是無辜的,肯定能在庭審上證明自己的清白,「我很難相信他有悔過之意,在量刑上,很難對他所有五條控狀都給予30%的減刑」。
控方要求判6-7個月
辯方要求判不超過8周
當時,控方指出,易華仁身為公務人員,而且還是部長級高官,錯誤用自己的身份明顯收取了好處,還把好處分享給家人和朋友,因此要求法官判易華仁坐牢六至七個月。

易華仁的律師文達星說,若法官認為應該判易華仁坐牢,那麼,他承認的5條控狀,每一條控狀的判刑應該介於1至5周,有些可以同時執行,因此,總共不應超過8周。
令人大跌眼鏡的是,法官最終判刑12個月,比控方要求的六七個月還高出一倍!
易華仁為何忽然認罪
熟悉本案的讀者們都知道,易華仁一直說自己沒有犯貪污罪,要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清白。
那麼,為何後來忽然就認罪了?
原因很簡單。
控方提控易華仁的,本來是35條控狀,其中2條是貪污控狀,1條是妨礙司法公正控狀,33條是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的控狀。
不過,今天控方把控狀做了修改,把原本2條貪污控狀改為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的控狀。換言之,今早,易華仁面對的是1條妨礙司法公正、34條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的控狀,不再面對貪污控狀。

辯方律師表示,易華仁從很早就知道,以友情為理由收下名貴財物,無法作為抗辯的理由。
言下之意是,現在既然把那2條貪污罪改為「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罪,那麼,易華仁就願意認罪了。
為什麼改了控狀就願意認罪呢?貪污罪可被判坐牢不超過七年,或罰款不超過10萬新元;而「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罪,則可被判坐牢不超過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本案中,在35條控狀當中,控方最後提控的是4條「公務人員收取貴重禮品」罪,以及1條」妨礙司法公正」罪。
十分精彩的雙方交鋒
上庭的控方、辯方都是法律界的高手。控方代表是高級副檢察長戴偉雄,是總檢察署排名三號的人物。
辯方代表則是文達星,從業超過30年,曾經經手多次大案,包括涉及李光耀、李顯龍的誹謗案。
兩人都有「高級律師」專業身份,也就是影視劇當中經常看到的「女皇律師」。
兩人在法庭上的交鋒十分精彩,有時非常激烈,有點殺紅了眼的感覺。雙方辯論堪稱教科書級別。我們現在把易華仁被提供的5條罪名以及雙方的交鋒,一條條來看。

一、乘坐私人飛機、住宿高檔酒店
要求判刑3個月
易華仁案東窗事發,其實很偶然。
2023年,貪污調查局在調查一起與此無關的案件,掌握到一份私人飛機的乘客名單。貪污調查局赫然發現,當時擔任交通部長的易華仁,曾經在2022年12月5日,乘坐商人王明星私人飛機的商務艙,前往卡達首都多哈;並於11日飛回新加坡。

控方指出,易華仁這些行為收取了2萬多新元的利益,要求判刑3個月。
辯方指出,王明星與易華仁是多年的朋友,在易華仁主管F1賽車項目之前就認識。他說,易華仁既沒有主動要求飛多哈,也沒有主動要求王明星提供多哈的酒店住宿。
辯方說,實際上,是世界盃主辦方邀請王明星前去慣觀看決賽,而易華仁認為,這是觀摩多哈如何辦好一次世界級大型賽事的機會。
辯方也說,無論易華仁是否同行,王明星早已訂好私人飛機,不會因為易華仁一起同行而增加成本。
控方則指出,2022年那次去多哈,易華仁請了「緊急私人年假」。事後,易華仁並未向政府申報自己無償用了王明星的私人飛機,也沒有申報多哈酒店住宿是王明星安排的。
這個確實難以解釋。如果是為了公務去觀摩世界級賽事,為何不是公務出差而是「緊急私人年假」?而且,既然是出差,為何不報公帳?
王明星的公司新加坡GP是新加坡F1賽車的主辦方。而F1賽車項目主管部長是易華仁。不過,控方當庭確認,並無證據顯示新加坡政府在F1賽車項目的合同中吃虧。
在判決時,法官指出:易華仁利用身為部長的身份,收取了這些好處,尤其還請了「緊急個人年假」。
二、躲避當局調查,妨礙司法公正
要求判刑2個月
在調查私人飛機一事的時候,貪污調查局對這架私人飛機予以扣留。
2023年5月17日期前後,王明星打電話給易華仁,把此事告訴他。易華仁指示王明星,讓GP公司開機票帳單給易華仁。5月23日,易華仁通過新加坡GP公司董事莫志良,把5700新元支票交給王明星,作為使用私人飛機的付款。
控方指出,易華仁的這項行為,可能使他躲避貪污調查局的調查,因此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要求判刑2個月。
辯方指出,易華仁開出這張支票的時候,並沒有在日期上造假,做出「早已安排付款」的假象,說明他並沒有存心欺騙當局,沒有躲避調查,不存在妨礙司法公正。
三、收取10張F1賽車貴賓廳門票
價值4萬2265新元,要求判刑4個月
易華仁的第三條指控是,在2017年收取了10張F1賽車貴賓廳門票,價值4萬2265新元。對此,控方要求判刑4個月。

(F1賽車貴賓房。圖源:GP)
這些貴賓廳門票可以讓持有人進去空調貴賓廳,有附帶的觀賽陽台,還有酒水招待。
當時,王明星說要送易華仁一些門票,問他要幾張。他說要10張。之後,易華仁把這些票送給了朋友。
控方指出,易華仁並沒有付款,收到門票之後,也沒有向政府申報。
辯方解釋說,在接受這些門票之前,易華仁並不知道公務人員不得收取貴重物品的規定。不過,辯方坦言,「不知者無罪」不是辯解的理由。
辯方律師說,當貪污調查局盤問易華仁時,他第一時間主動、如實交代了收取這些門票的事。
辯方也說,這幾張貴賓廳門票本來就是非賣品,GP公司把它們送給易華仁,公司並沒有因此遭受損失。
而且,辯方指出,易華仁把這些票送給背景不同的人們,包括年輕人、基層領袖和義工、公益和慈善界,目的是讓更多人可以享受F1賽事。
至於沒送出去的票,易華仁把它們還給了GP公司,並沒有轉賣牟利。
辯方也說,易華仁收取這些門票時,光明正大,而且把這事告訴了自己的秘書,並沒有隱瞞。
在判決時,法官指出:易華仁有無把這些門票轉賣,並不重要。他收取了這些門票,這件事本身就是對部長身份和職務的傷害。
四、收取名貴腳踏車
要求判刑1個月
易華仁的第四條控狀是,收取林國城贈送的高檔腳踏車,價值高達7000多新元。控方要求判刑1個月。

2022年5月,林增控股董事經理林國城收到易華仁的邀請,參加他60歲的生日慶祝會。一個月後,6月13日之前,林國城建議,在易華仁生日時要送他一部小布腳踏車,價值7907.50新元。
後來,易華仁收下了腳踏車,沒有向政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