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古稱淡馬錫。8世紀屬室利佛逝王朝,18-19世紀是馬來柔佛王國的一部分。今天,新加坡是全球最富裕的國家之一,以穩定的政局、廉潔高效的政府而著稱。新加坡是亞洲最重要的金融、服務和航運中心之一。根據全球金融中心指數排名,新加坡是繼紐約、倫敦之後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
今天讓小編帶大家來了解新加坡對外投資的相關法規~
新加坡對外投資相關法規
新加坡負責投資的主管部門是經濟發展局(EDB,簡稱「經發局」), 成立於1961年,是隸屬新加坡貿工部的法定機構,也是專門負責吸引外資的機構,具體制定和實施各種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並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務。其遠景目標是將新加坡打造成為具有強烈吸引力的全球商業與投資樞紐。新加坡在投資合作領域相關的法律主要有《企業註冊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合同法》《國內貨物買賣法》《進出口管理法》和《競爭法》等。
#1 引資體系
新加坡引進外資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是《公司所得稅法案》和《經濟擴展法案》以及每年政府財政預算案中涉及的一些優惠政策。新加坡採取的優惠政策主要是為了鼓勵投資、出口、增加就業機會、鼓勵研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以及使整個經濟更具有活力的生產經營活動。政府推出的各項優惠政策,外資企業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業一樣享受。

(1)全球貿易商計劃(GTP),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於2001年6月啟動全球貿易商計劃。該計劃為符合要求的貿易收入提供5%或10%的優惠公司稅率,為期3-5年。該計劃適用於以新加坡為基地從事國際貿易的任何公司。

(2)中小企業優惠,新加坡標新局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鼓勵創新, 推出了天使投資者稅收減免計劃、天使基金、孵化器開發計劃、標新局起步公司發展計劃、技術企業商業化計劃、企業家創業行動計劃、企業實習 計劃、管理人才獎學金、高級管理計劃、業務諮詢計劃、人力資源套餐、智慧財產權管理計劃、創意代金券計劃、技術創新計劃、品牌套餐、企業標 准化計劃、生產力綜合管理計劃、本地企業融資計劃、微型貸款計劃等財稅優惠措施。

(3)創新優惠計劃,新加坡政府出台了生產力及創新優惠計劃、培訓資助計劃和特別紅利計劃,設立國家生產力基金,強化就業入息補助計劃,通過稅收減免鼓勵企業併購重組和土地集約化經營,並組建項目融資機構支持企業國際化經營。

(4)先鋒企業獎勵,享有先鋒企業稱號的公司,自投產之日起,其從事先鋒活動取得的所得可享受不超過15年免徵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先鋒企業由新加坡政府部門界定。通常情況下,從事新加坡目前還未大規模開展而且經濟發展需要的生產或服務的企業,或從事良好發展前景的生產或服務的企業可以申請「先鋒企業」資格。

(5)發展和擴展獎勵,從政府規定之日起,一定基數以上的公司所得可享受5%-15%的公司所得稅率,為期10年,最長可延長到20年。此項政策主要是為鼓勵企業不斷增加在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領域的投資,並提升設備和營運水平。
(6)服務出口企業獎勵,從政府規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沒有常設機構的公司或個人提供與海外項目有關的符合條件的服務的公司,其符合條件的服務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徵所得稅待遇,最長可延長到20年。
(7)區域/國際總部計劃,將區域總部(RHQ)或國際總部(IHQ)設在新加坡的跨國公司,可適用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區域總部為15%,期限為3-5年;國際總部為10%或更低,期限為5-20年。企業發展局可根 據公司規模和對新加坡貢獻為企業量身定做優惠配套。
(8)國際船運企業優惠,擁有或運營新加坡船隻或外國船隻的國際航運公司,可以申請10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最長期限可延長到30年。此類優惠項目由新加坡海運管理局(MPA)負責評估。

(9)金融和財務中心獎勵,由新加坡經濟發展局審批,此計劃是為鼓勵企業在新加坡設立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FTC),並鼓勵企業提高資金管理能力,立足新加坡開展戰略金融和資金管理業務。符合條件企業的資金管理所產生的收費、利息、股息等收益享受5-10年減至8%的優惠稅率。償還給銀行及受承認網絡公司(供FTC活動用途)貸款的利息付款可豁免預扣稅。
(10)研發業務優惠,為鼓勵企業加大研發力度,新加坡政府規定, 自2009估稅年度起,企業在新加坡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最多150%的扣除,並對從事研發業務的企業每年給予一定金額的研發資金補助。
(11)金融部門激勵計劃,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審批,該項計劃旨在鼓勵新加坡境內高增長和高附加值的金融業務的發展。來自債券市場,衍生品市場,股票市場和信貸聯合企業等服務和交易等高增長、高附加值業務的收入可以按5%徵稅,財務活動的範圍將有資格享受12%的稅率。稅收激勵期可能持續5年、7年或10年,但須符合某些條件。

(12)起步公司稅收優惠,新加坡企業發展局推出了起步公司稅收優惠計劃。新成立的公司享有減免稅,在成立後的首3個納稅年度,新公司最先賺取的應納稅的30萬新元可免稅。 此外,新加坡還對部分金融業務、海外保險業務、風險投資、海事企業等行業給予一定的所得稅優惠或資金扶持。

#2 限制領域
從監管的角度看,在新加坡進行商業活動總體上是十分自由的,對外資無一般性要求或義務,絕大多數產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但仍存在一些受管制的行業,包括銀行和金融服務、保險、電信、廣播、報紙、印刷、房地產、遊戲等,對這些行業的投資需取得政府批准。在這些行業中,特定法律也可能對其設置外國股權限制、特殊許可或其他要求的規定。
(1)廣播,根據《廣播法令》,未經新加坡媒體發展管理局(簡稱 「媒體局」)授予廣播執照,任何人不得在或向新加坡提供任何受許可的。廣播服務,下列情形不得被授予或持有廣播執照:如果公司中任何外方持有或控制不少於公司或其控股公司49%的股權或表決權;或對公司或其控股公司進行督導、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或多數人由任何外方任命或習慣於按照任何外方的指示行事。除非媒體局另行批准,則當另論。

(2)印刷媒體,在《報業和印刷法令》下,僅有報業公司可在新加坡出版報刊。在每個報業公司中,所有董事均為新加坡人,且有2個類別的股份,分別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僅可向由媒體局授予書面批准的新加坡公民或公司發行或轉讓。

(3)法律服務,外國律師事務所允許在或從新加坡提供他們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執業領域中與外國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但是不允許雇用有新加坡執業資格的律師或通過某些類別的註冊律師提供與新加坡法律相關、超出國際商業仲裁範圍或有關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的法律服務。 但是,一家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作為獲得合格法律執業執照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允許在或從新加坡提供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執業領域中與外國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及在所有法律領域與新加坡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但是當地的訴訟和一般性執業除外,例如通過有新加坡執業資格的律師或擁有外國執業證書的外國律師提供零售轉讓、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務。

(4)住宅房地產,在《住宅房地產法令》下,未經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審批部門批准,外國人不能購買某些受限制的住宅房地產;這類受限制的住宅房地產包括空置住宅用地、有地住宅房地產、不是規劃法令下經批准的公寓開發的分層有地住宅、店屋(非商業用途)、協會場所、禮拜場所及未在酒店業法令規定下登記的工人宿舍或服務公寓或寄宿公寓。儘管如此,《住宅房地產法令》第31條允許住房開發商向住房管理署申請收購住宅房地產進行住房開發的資格證書。但是,住房管理署簽發的資格證書將要求住房開發商在該住房開發項目內的單位竣工之日起2年內售出全部單位。

內容來自新加坡財稅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