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企業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辦法
no.1
抵免方式
新加坡公司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避免雙重徵稅。
第一種方式為適用避免雙重徵稅稅收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稅收抵免。新加坡稅收居民就相同收入在境外司法管轄區已支付的稅額,在新加坡可以申請稅收抵免。
第二種方式為單邊稅收抵免。從 2009 年開始,新加坡稅收居民從未與新加坡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收入,均可獲得單邊稅收抵免。
no.2
適用範圍
申請新加坡稅收抵免的條件:
1 公司為新加坡稅收居民;
2 公司已就同一收入在外國司法管轄區支付稅款;
3 該收入在新加坡應納稅。 需注意處於虧損狀態的新加坡公司不能取得稅收抵免。
no.3
抵免限額的確定
稅收抵免限額受稅收協定中與相關締約方規定的特定條款和條件的約束。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額為以下兩者中較低者:
1 實際繳納的外國稅額;
2 新加坡稅額中歸屬於該境外所得的部分。
no.4
抵免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取得境外所得抵免的相關材料無需提交予稅務機關,但企業需要將以下信息及資料留存備查(應至少留存5年):
1 境外稅額已經支付所在司法管轄區;
2 所得的性質;
3 所提供服務的闡述,所得是否來源於境外常設機構及判斷依據,如適用;
4 支付方的名稱;
5 扣繳稅款收據憑證的日期;
6 總收入,扣繳稅率,扣繳稅額(外幣計量,及相應新元金額);
7 對於申請避免雙重徵稅,與扣繳稅款相關的稅收協定條款;
8 扣繳稅款收據憑證。

02
個人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辦法
個人在新加坡取得來源於境外的收入均在新加坡免稅,但個人通過新加坡的合夥企業取得該類收入的除外。

03
饒讓條款相關政策
新加坡與部分國家(地區)簽訂了包含稅收饒讓條款的協議,包括加 拿大、馬來西亞、模里西斯、紐西蘭和越南等。
新加坡與部分發展中國家及以資本輸出的已開發國家間簽署的稅收饒讓協議主要以稅收優惠來吸引外商投資。
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新加坡,消除雙重徵稅如下:
新加坡居民從中國取得的按本協定規定可以在中國徵稅的所得,根據新加坡關於在其他國家所交稅款允許抵免新加坡稅收的法律規定,新加坡將允許對該項所得無論是以直接或扣繳方式交納的中國稅收,在該居民新加坡所得的應交稅款中予以抵免。當該項所得是中國居民公司支付給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時該新加坡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支付公司股本不少於百分之二十的,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股息公司就據以支付股息部份的利潤所繳納的中國稅收。

在上述規定的稅收抵免中,繳納的中國稅收應包括假如沒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給予免除、減少、退還,而可能 繳納的中國稅收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