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一名來自中國28歲的女子陳某,承認了自己控狀7項中的3項,她的律師求情說,被告患有重度焦慮症和抑鬱症,醉酒後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才會對警官動粗。
且看在她是初犯的面子上,懇請法官從輕判決。

陳某(圖源:早報)
但控方表示,她的病情是否直接影響她犯案無法判斷,況且上一次她焦慮症發作已經是在2016年,距離案發時間已經過了五年。
控方還說,在新加坡企圖賄賂警官人員是非常嚴重的不良行為,法官有必要嚴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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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最高法院的綜合考量之下,判決她入監10周和罰款3000元新幣。
早在去年10月7日,新加坡警察局和貪污調查局就曾發出對陳某的控告,表示她可能會受到以下處罰:
若因醉酒擾亂公共秩序而被判有罪,她可能被處以最高 1,000 新元的罰款或最長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若對公務人員造成傷害以阻止他們履行職責,她可能會被判處最高七年的監禁和罰款或被鞭刑。
若違反Covid-19規定,陳某可能會被處以最高 10,000 新元的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若被判犯有貪污罪,她可能會被處以最高 100,000新元的罰款或最高 5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若被判犯有刑事恐嚇罪,她可能會被判入獄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那麼陳某到底做了些什麼導致她被控告如此多項?下面,讓我們來一起復盤一下。
醉酒後擾亂公共秩序、襲警
控狀↓
2021年1月8日晚上9點左右,陳某在在丹絨巴葛(Tanjong Pagar)地區的一家韓國餐館吃飯,喝醉後便在餐廳和馬路上鬧事,嚴重影響了公共秩序。在醉酒時在公共場所以對他人造成騷擾的方式行事,將根據 2015 年酒類管制(供應和消費法)第14(2)條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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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人見狀趕緊報了警,警官到了現場後發現,被告陳某喝多了躺在地上,先是她聽了男警官的話坐了起來,之後警官向她詢問她的手機解鎖密碼,以聯繫她的朋友來接她回家。
陳某多次給警官錯的密碼,導致解鎖一直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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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陳某便情緒突然激動了起來,連著踢男警官好幾腳。
被押上警車後,她還繼續踢了車內女警官的大腿多次。將根據《刑法》第224章第332條受到處罰。
違反新冠病管理條例
控狀↓
2021年2月24日,陳某在沒有正當出門理由的情況下,擅自出門,涉嫌違反2020年COVID-19(臨時措施)(控制令)條例第4(2)條規定的控制令,無合理辯解離開她的普通居住地,將受到處罰根據2020年COVID-19(臨時措施)法案第34(7)(a)條。
就在隔天凌晨2點,警方在收到民眾舉報後,前往位於碧山柏民賓大道(Pemimpin Drive)Sinming Plaza附近的一棟公寓樓中,此時陳某正在參加15人的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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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正處於新加坡半解封后的第三階段,民眾聚集只能最多8人,因此違反了《2020年COVID-19(臨時措施)(控制令)條例》第6(1)條規定的控制令,出於未經許可的目的在其居住地之外聚集超過8人合理的理由,根據 2020年COVID-19(臨時措施)法第34(7)(a)條受到處罰。
企圖行賄
控狀↓
就在當晚陳某多人聚會被兩位女警官發現後,她因害怕警官把她帶走調查,突然從包里拿出一疊現金放在桌子上,並用中文說到「這些錢是給你們的」。
女警官們表示自己不會收下這些錢後,叫她趕緊收起來。

圖源: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
陳某不聽勸繼續企圖賄賂高級警官Norhidahyah binte Ahmad,抽出一張100元新幣的紙鈔對女警官說「我給你小費」。
警官拒絕了賄賂,後來將案件上報給了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根據《預防腐敗法》第241章第6(b)條,陳某將受到處罰。
持刀恐嚇他人
控狀↓
2021年6月21日,據稱陳某拿菜刀恐嚇他人,意圖引起恐慌。根據《刑法典》第224章第506條,應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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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海外,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無論在哪個國家都要遵守當地的法律,萬萬不可因自己的人性和衝動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傷害。
不知道大家在了解完陳某所有所做所為後,對判決結果有何想法?是否判的太輕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