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收入是指新加坡企業從境外獲取的收入。一般來說,這種收入在新加坡收匯時都要在新加坡交稅。新加坡的稅務實行屬地性質。在新加坡產生或累積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取的外國來源收入,都會被徵稅。當海外收入匯入新加坡公司時,很有可能會被雙重徵稅。
新加坡公司海外收入的雙重徵稅
在全球化的趨勢下,許多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的收入都來自於海外。 當海外收入匯入新加坡並被領取則會被徵稅,且可能會被雙重徵稅,即一次是在國外,另一次是該筆海外收入匯入新加坡後。新加坡稅收居民可以通過稅收減免來緩解雙重徵稅的問題,例如:
對在與新加坡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取得的特定外國收入的免稅或減征。
根據《1947 年所得稅法》第 13(8)條,對特定的境外收入(如境外股息、境外分支機構利潤和境外服務收入)免稅。
在外國管轄區繳納的稅款抵免外國稅收抵免,以抵免同一收入在新加坡應繳納的稅款。
所以,如果該海外國家與新加坡有簽訂雙重徵稅協議就可減輕企業的雙重徵稅。
目前新加坡已簽署了86個雙邊稅收協定,為新加坡企業消除雙邊納稅、減低預扣稅及提供境外稅務抵扣。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 是新加坡與另一司法管轄區(即 DTA合作夥伴)之間的協議。雙重徵稅協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何時以及如何在進行創收活動或付款的國家實施稅收,其可以界定跨境交易的司法管轄權。
只有新加坡稅務居民和 DTA 合作夥伴的稅務居民才能享受 DTA 的好處。
如何確定新加坡公司的收入來源?
由於收入來源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和爭議性。沒有一種通用條規可以應用在每種情況,以確定某筆收入來源的正確地點是新加坡還是海外。

1、以下幾點可以作為指南來確定某筆收入的來源:
(1)確定產生相關盈利的營運,並確定這些營運發生的地點;
(2)確定買賣合約生效的地點(從貿易商品賺取盈利的地點),例如,協商、簽訂和執行合約;
(3)對於以賺取佣金為業務的公司,需確定旗下代理在哪裡進行工作。如果這些活動在新加坡進行,則收入將被視為來自新加坡。
2、對於已確定來自外國的收入,接下來應確定該收入是否於新加坡收取。如來自新加坡以外地區的收入,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在新加坡收取:
(1)以現金、支票、利息、電子轉帳等形式匯入、發送或帶入新加坡;
(2)用於清償任何在新加坡進行的貿易或商業債務;
(3)用於購買任何帶入新加坡的流動資產(例如,與您生意相關的設備或原材料)。
外國人和外國企業也許會擔心因使用新加坡的銀行和基金管理設施而被徵稅。
但是,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收入,只會向在新加坡居住的個人,或在新加坡的實體徵稅。
因此,非居民個人,或不在新加坡營運的外國公司,可以把他們的海外收入帶到新加坡而無需被徵稅。
新加坡海外收入的免稅優惠和條件
1、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可從外國來源的收入豁免計劃(FSIE)受益,在下列特定的海外收入里享有免稅:
(1)來自海外的股息;
(2)海外分行的盈利;
(3)來自海外的服務收入。
2、要獲得免稅必須符合三項條件:
(1)當在新加坡收到該筆來自海外的收入時,產生該筆收入的海外國家最高的企業稅率(標題稅率)至少是15%;
(2)該筆收入在海外已經被徵稅。外國所得稅的稅率可以與標題稅率不同;
(3)當局認為免稅將對該居民公司有利。
3、免稅申請資料:
(1)收入的性質和數額;
(2)該筆收入來自的管轄區;
(3)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標題稅率;
(4)已在獲得該筆收入的外國轄區內納稅。

新加坡海外收入「須納稅」的條件
1、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來源股利,或應付的外國稅務包括:
(1)股利稅(dividend tax),即外國對股息收入徵收的所得稅;
(2)直接稅(underlying tax),即支付股利的公司應付的股利所得稅。
由於在海外進行實質性商業活動而獲得稅收獎勵,導致該筆收入在該國外被豁免稅務,這樣的情況將被當局視為符合「須納稅」條件。
2、如果符合「須納稅」條件,須準備以下資料:
(1)公司聲明,證實因在該海外國家進行實質的商業活動而導致收入獲得該國當局豁免納稅;
(2)外國司法機關發出的稅務獎勵證明/批准函(副本);
(3)若是外國獲得的股利,需要出示股利憑證(若適用),證明由於公司在該國家有實質性業務活動而給予稅收優惠;
如果上述外國來源收入豁免計劃(FSIE)不適用,新加坡居民公司或可為它已在新加坡所納的稅,要求外國稅務抵免,以減輕雙重徵稅負擔。
新加坡海外收入的稅收抵免類型
1、單邊稅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 (UTC) 對於來自與新加坡沒有遞延稅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的新加坡稅務居民,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來自國外的收入,將給予 UTC優惠。
新加坡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申請外國稅收抵免:
1. 公司在相關基準年度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2. 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已就同一收入已經繳納或已歸為應付稅款;
3. 這些收入要在新加坡交稅。
2、雙重稅收抵免(Double Taxation Relief)(DTR) 是《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下的一項減免措施,以稅收抵免的形式,以減少雙重課稅。
它允許新加坡稅務居民就在外國管轄區繳納的稅款抵免相同收入應繳納的新加坡稅。
如果按照 DTA 規定繳納外國稅,並以相同收入應繳納的外國稅和新加坡稅的較低部分為上限,則可獲得 DTR。
虧損公司
外國稅收抵免將不會給予虧損的公司。
在海外設有常設機構的公司
如果公司在海外設有常設機構(PE),並且收入是通過該 PE 獲得的,那麼該收入通常在海外徵稅。只有在收入也在新加坡徵稅的情況下,才會獲得外國稅收抵免。
獲得被動收入的公司
來自新加坡以外的被動收入(如利息、股息)通常在收入年度在海外徵稅。這些收入在匯款當年在新加坡交稅。當收入在新加坡徵稅時,將給予外國稅收抵免。
如何計算境外稅收抵免
取國外稅收抵免較低的:
- 實際繳納的外國稅款;或
- 屬於外國收入(扣除費用後)的新加坡稅額。
如果新加坡公司申請 DTR,申請的外國稅收抵免金額也受 DTA 與相關 DTA 合作夥伴在 DTA 中指定的具體條款的約束。
善用新加坡的低稅制、避免雙重徵稅,設立一家新加坡公司其實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