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一名Grab私召車司機非法在路邊載客,被罰款2300新元和禁止駕駛12個月。

案情顯示,45歲的Grab司機Nandha Sharm Nair去年1月,在沒有預約的情況下,在麥波申路的路邊載送兩名乘客到美智巷,並向兩名乘客收取25新元的酬勞。
其中一名乘客下車後,到附近取回車輛,並在過程中同被告的車子發生碰撞,進而揭發被告非法在路邊載客的罪行。
根據我國《公路交通法令》,在沒有持有效執照的情況下,車輛不能公共汽車使用,在路邊載送乘客。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把私召車當成德士使用,違法者將面對最高六個月的監禁,或高達3000新元的罰款,或兩者兼施。
把私召車當成德士使用,並從中賺取酬勞的最高刑罰則是坐牢三個月,或罰款高達1000新元,以及禁止駕駛長達1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