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6日訊)汽車出租公司老闆與另3人共謀,12年前自編自導製造假車禍,騙取超過12萬5000多元(逾37萬5000令吉)的保險金。
被告是46歲的鄭文憲,他被控11項欺騙罪狀,控方以其中三項提控,餘項由法官下判時一併納入考量。
根據案情,被告當時是兩間汽車出租公司的老闆,同謀是黃聰偉(50歲)、黃崇凱(49歲)和林楊標(42歲)。
四人在2008年共謀利用假車禍欺騙保險公司。他們會在偏僻地點,精心布置轎車位置,再刻意讓車相撞,隨後將車送往維修。

為了瞞天過海,他們會雇用不同「演員」提供個人資料,作為假車禍中的司機和乘客。然後,被告一行人會安排「演員」在身體受傷和財產損壞的名義下,向保險公司索賠。
被告所涉及的三起假車禍中,共提出了15萬7086餘元的申請,導致保險公司賠償12萬5481餘元的保險金。
保險公司索賠審查執行人員在2009年9月15日,發現其中一起發生在淡濱尼的車禍有可疑之處,才報警揭發事件。
被告至今仍未償還任何賠償。
4人各司其職。
被告負責的是提供轎車,以及在申報車禍的地點駐守「把風」,確保該區沒有任何其他的車禍發生,同時查看有沒有車輛經過。
黃聰偉為被告打工,聽從他的指示,同時也和林楊標一起負責招聘其他假司機。
林楊標是「特技演員」,負責開車撞其他車,黃崇凱則負責將車送往維修。
四人也親身參與假車禍,不但提供各自的轎車,還扮演假司機和假乘客的角色,看醫生索取醫療報告,然後向保險公司索賠。
被告在案發11年後,去年才被控上庭。
被告代表律師說,案件發生在2008年,被告在2011年已和警方錄了口供,2012年到中國做生意,2014年返新更新護照,隨後再去中國生活,直到去年回新才被扣留。
律師質疑,為何事隔了10多年後才被控上法庭。他也透露,被告妻子已經離開了他,女兒則和年邁的母親居住。
控方回應,調查工作需要時間,雖然被告在2011年給了口供,但之後出國,若留在新加坡,可能情況就會不同,並沒有過分的延期。
法官最終判被告坐牢31個月。同謀則已經被判刑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