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國父李光耀認為「人民是需要嚴厲管制的」,所以新加坡的法律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以起到約束作用。令人驚奇的是,新加坡保留著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國家使用的一種酷刑——鞭刑。
這也是今天小助手要帶大家了解的主題,究竟什麼情況下會被實行鞭刑?鞭刑的執行過程究竟是什麼樣的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新加坡鞭刑的歷史
新加坡鞭刑源自英國刑法。英國於19世紀初在新加坡、馬來亞一帶設立海峽殖民地,將鞭刑正式編入《海峽殖民地刑法第四條例》。
在新加坡受英國統治的時期(19世紀初至1962年),適用鞭刑的罪行與在英格蘭和威爾斯適用樺條鞭笞(birching)的罪行一樣,其中包括搶劫、嚴重偷盜、破門行竊、性侵犯、強姦,和以操控性工作者為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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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鞭刑的罪行
新加坡法律中一共有超過40種適用鞭刑的罪行,以下罪行會被強制實行鞭刑:
搶劫
破門行竊
強姦
非法走私或販賣毒品
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有可能會被判鞭刑)
破壞公物(包括塗鴉、噴漆、標記或刻印於任何公共或私人財物)
敲詐勒索
簽證過期非法滯留超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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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它國家,經常有很多人誤以為在新加坡售賣或食用口香糖會受鞭刑。
這是其實是以訛傳訛!
新加坡雖然禁止進口口香糖,可卻從未把售賣或食用口香糖定為適用鞭刑的罪行,非法進口口香糖頂多只會被罰款。
同樣的,在新加坡境內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菸、不沖公共廁者會被起訴罰款但不會被判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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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鞭刑的基本條例
只有由醫生證實身體狀況合適、年齡介於18至50歲的成年男性罪犯才可被判鞭刑。
不論罪案的數量,犯人在一次庭審中最多只能被判鞭打24下。如果是分期庭審,鞭刑的總數量或許會超過24下。
若犯人未滿18歲,一次最多只能被判10下鞭刑,而且藤鞭的規格會比一般的輕。只有最高法院有權力對未達16歲的男性判處鞭刑,初等法院無權將他們判處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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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不分期執行。上訴法院曾在一份2015年判決書里解釋不分期執行鞭刑的原因:假設犯人在受鞭刑時因為昏迷或其它原因必須停止受刑,如果法律上允許分期執行鞭刑,犯人康復後還得接受剩下的鞭數。上訴法院認為鞭刑必須一次過執行才能達到效果,分期執行反而會給犯人添加沒必要的痛楚,因此裁定不分期執行鞭刑。
以下群體不會被判鞭刑
女性
50歲以上的男性
死刑犯
變性人:生理性別為男性的跨性別女性(做性別重置手術將生理性別改為女性可免受鞭刑。)
刑鞭的介紹
刑鞭是由藤製成,俗稱「藤條」,從鄰國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進口。有些外國媒體經常誤報刑鞭是皮鞭或竹鞭。
新加坡法律對藤鞭的尺寸與大小有詳細規定:用於成年男性的藤鞭長度大約是1.2米(3.9英尺),直徑不超過1.27厘米(0.50英寸)粗厚,大約和成年男子的小指頭一樣粗。與軍事和學校體罰使用的藤條相比,司法鞭刑使用的藤鞭比前者粗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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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前,藤鞭前三分之一的部分隔夜浸在水中,使它充分吸水,變得更加柔韌和具有彈性,不容易斷裂,不會在傷口留下扎刺。
監獄署曾說有關藤鞭浸在鹽水或特製藥水的傳言是不正確的,但確認會對藤鞭進行消毒抗菌劑處理,以避免犯人受到感染。
鞭刑的過程
鞭刑總是伴隨監禁,從不單獨判罰。
行刑地點是監獄裡一間特別指定的鞭刑室。行刑時,外人不得在場,監獄的最高長官和醫生必須在場監督整個過程。
犯人不會收到預先通知幾時受刑,只在行刑當天才知道。
醫生會測量犯人的血壓並檢查他的身體狀況,如果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犯人就被免刑,法院可能會因此將他的監禁刑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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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監獄慣例,犯人全裸受刑,脫光全身衣服後走到木製『A』字形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彎身俯在刑架前面的靠墊上。
腳踝被結實的皮條固定在刑架底座,手腕也同樣被結實的皮條固定在刑架的後面,全身從胯部彎曲,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等待受刑。
犯人腰部之間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藤鞭不慎打中此處,傷了腎臟和脊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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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官接到可以開始行刑的命令後,官員就開始報數,每一鞭都要在報完數後執行,每鞭之間大約間隔10至15秒。
行刑官必須不考慮犯人的年齡或罪行的輕重,每鞭都使出全力,盡力把每一鞭打在犯人屁股上不同的部位,並巧妙地避開已經嚴重損傷的部位,後一鞭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機器般準確地在犯人屁股上整齊排列鞭痕。
鞭刑必須一次全部執行,不能分期。如果鞭刑數量很大,幾名行刑官會輪流鞭打犯人,以確保鞭打的效果從始至終保持一樣。
鞭刑存在的意義可能並不是行刑,而是其威懾力,讓潛在罪犯有所顧慮、從而被約束。也許正是嚴刑峻法才造就了今天安全的新加坡呢?
*資料來源:Wikipedia,8World,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