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註冊小知識】在商品及服務稅申報中需要注意的供應時間規則

2020年07月08日   •   5301次閱讀

在新加坡,在消費稅申報時,需要注意供應時間規則。供應時間規則決定了您何時應該報告您的供應,並在您的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中說明商品及服務稅。

什麼是供應時間規則

對於大多數交易,供應在開具發票或者已收到付款的較早時間被視為正在發生,此時,需要計算輸出稅。這便是供應時間規則。

該規則亦適用於新加坡海外供應商提供的數碼服務。

決定何時簽發發票

任何類型的發票的開具日期將觸發商品及服務稅的供應時間。這包括稅務發票以及任何作為票據的文件(例如借條),用於支付商品及服務稅註冊供應商的供應。

一般來說,銷售訂單形式發票帳目報表索賠函/聲明等文件不被視為商品及服務稅的發票。這些文件通常不是付款的帳單,因此不會根據正常的商業慣例被視為發票。

確定何時收到付款

從客戶收到付款的日期是觸發供應時間的事件之一。付款可以通過以下各種模式收到:

現金:付款視為收到客戶現金之日。

AXS&SAM機器/NETS設施/信用卡等:付款在這些機構向您轉帳之日視為收到。

電傳:付款在您的銀行收到款項之日視為收到。

支票:付款視為在您向銀行出示支票之日(即開戶行日期)收到。對於未兌現的支票,付款視為在您向銀行出示新支票之日收到。

如果服務屬於持續提供的,在幾個月或幾年內時期內,並且您定期收到付款,則該供應被視為在你的顧客付錢給你,或者你開發票時的較早時間發生的。(例如維修服務、建築服務、租賃)

以「批准」或「銷售/退貨」條款出售的貨物

您可以根據批准或銷售/退貨條款向您的客戶提供貨物。根據這些條款,在客戶批准貨物以確認銷售之前,銷售不會發生。

供應時間將按下列最早時間處理:

收到與供應有關的任何付款時;

發出有關供應的發票時;

12個月後撤貨。

收到的付款必須是為了履行通過銷售而產生的供應付款的義務。

保證金

如果在通過出售之前作為擔保,僅僅收到付款將不被視為收到的對價。

如果該等保證金是預先收取的,只有在銷售採用後,保證金被用作供應的全部或部分代價時,才被視為收到付款

一旦收到付款或開具發票,就必須根據貨物的全部銷售價格核算商品及服務稅。

冷卻期

對以「批准」或「銷售/退貨」條款出售的商品的上述處理必須與您向客戶提供退貨冷靜期的銷售區別開來。

對於此類銷售,一般供應時間仍然適用。如果您的客戶在冷卻期內退貨,您應出具信用票據以取消銷售。在出具信用票據後,您可以減少先前在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中核算的產值稅。

須反收費的進口服務

自2020年1月1日起,如果您是一個無權獲得全額進項稅額抵免的企業,您需要對從海外供應商採購的服務價值進行反向收費並核算商品及服務稅

反向收費交易在開具發票或付款的較早日期被視為正在發生,並且需要計入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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