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布了與數字代幣產品相關的新準則。該文件進一步明確了為中介機構提供便利的監管要求,同時強調了提供不屬於證券類別的資本市場產品的實體的報告義務。
MAS新1CO指南確定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要求

該指南規定,根據《證券和期貨法》(SFA),提供數字代幣被歸類為「資本市場產品」。該文件還指出,金管局將確定對提供資本市場產品的反洗錢(AML)和反恐融資(CFT)要求的遵守情況。
資本市場產品被描述為「以槓桿外匯交易為目的的任何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衍生品合約和即期外匯合約」。「任何提供資本市場產品的實體,都必須按照SFA的要求提交招股說明書。」
新規定的豁免條款

不過,新準則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招股說明書的要求可能被豁免。
根據條件,金管局規定,如果是一份「小規模個人要約」在任何12個月內不超過500萬新元(合366萬美元),則可能不需要招股說明書。此外,任何在12個月內面向至多50人的「私人配售要約」,以及僅針對機構或認可投資者的要約,也將獲得豁免。不過,金管局表示,任何豁免個人小額收購、私募或面向合格投資者的收購,仍將受到廣告限制。
提供代幣中介機構或個人須持牌
MAS表示,它觀察到幾種類型的中介機構「促進數字代幣的提供或發行」。這些中介機構包括一個或多個實體「主要提供或發行數字代幣」的平台,以及任何運營「數字代幣交易平台」的個人。運營上述平台的人士可能被視為從事受監管活動,並將被要求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該指引還規定,任何作為中介「就任何數字令牌提供財務建議」的人,都必須獲得財務顧問的許可。
該規定也適用於「在新加坡就投資產品的任何數字代幣提供任何金融建議」的任何人。此外,新加坡監管機構表示,任何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從事旨在通過金融諮詢服務影響新加坡公民的活動的人,將被視為新加坡的「金融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