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多項現有法令下有關發出禁令的權力將整合和擴大,包括納入其他在金融業任職、不受禁令管束的人員。禁令涵蓋的活動也擴大至包括提供付款服務和進行其他重要金融業活動等。
至於金管局管制數碼資產服務供應商(digital token service providers)以規避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條規也將加強,管制對象擴大至總部位於本地、但僅在海外提供數碼資產服務的公司。
納入以上修訂事項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今天(4月5日)在國會三讀通過。
貿工部兼文化、社區及青年部政務部長陳聖輝今天在國會就這項法案提出二讀時說,金管局目前發出禁令的權力有所局限,只能根據財務顧問法令、證券與期貨法令和保險法令向某些特定人員發出禁令,例如交易代表和保險經紀。
但是,有些在金融業任職的個人卻沒有被納入現有法令發出禁令的對象範圍。例如,金管局現無法對銀行經理髮出禁令,除非現有法令列明也可以對他發出禁令。
就數碼資產服務供應商的管制方面,陳聖輝說,在我國創立、但未在本地提供任何數碼資產服務的供應商,目前不受防止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條規監管,「這些企業可能聲稱以新加坡為基地,並利用我國在全球的聲譽,這給新加坡帶來聲譽風險。」
此外,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也整合了金管局在各項法令下,對科技風險管理實施要求的權力,把對每項違規的最高罰金上調至100萬元。
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可能因碰上嚴重的網絡襲擊,或提款機網絡和網上交易等基本金融服務受到干擾的情況,面對高於100萬元的罰款。
另一方面,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也將為受批准糾紛調解機構的調解員、仲裁員和職員提供法定保護,讓他們免受法律追究。
陳聖輝說:「如果他們在調解或裁決爭議的過程中謹慎和善意行事,他們將免於被追究責任。但是,若他們的行為涉及刻意失當、疏忽、欺詐或貪污,那麼他們仍須為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