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在兩個月內兩度在相同的地點把車停在雙黃線上,阿叔被罰款一年後,又在同一地點再犯,他如今辯稱自己此次只停車不足「一分鐘」,但法官不買帳,認為他並非「馬上」取貨,因此判他罰款1200元。
67歲被告唐錦英(譯音)案發時是一家公司的合伙人,他也兼職送貨和載客。他不承認一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控狀,經審訊後被判罪成。他不服所判,針對罪成和刑罰提出上訴。
《聯合晚報》早前報道,被告曾在2018年10月26日和12月23日,在甘榜峇魯路的雙黃線路段違例停車。他後來於2019年10月被定罪,每項控狀被罰款800元,牴觸兩項控狀的他共被罰款1600元。
沒想到他一年後又再犯,法官因此將這一項控狀的罰款調高至1200元。
根據國家法院判詞,被告去年8月28日傍晚6時許,將車子停在甘榜峇魯路左側的雙黃線上。他接著亮起停障警示燈,也未關引擎就下車,然後到一間商店取貨。
他後來將貨物搬到車上,接著又倒回頭跑到店內確認貨物。一名稽查員發現被告的車子違法停車後,便拍照開罰單。被告趕緊上前表明他正要開車離開,並指自己只停車不足一分鐘。
不過,稽查員指他已經拍下照片,沒法將照片刪除,他接著將罰單交給被告。
根據條例,車子不得停在雙黃線上,除非只是「馬上」讓乘客上下車或上下貨。被告抗辯時稱,他當時下車取貨再把貨放上車,又回頭確認貨物,前後停車不足一分鐘,理應算是「馬上」。
法官指根據早前判例,沒有上下貨或載客卻停在雙黃線30秒就算違法,何況被告停了一分鐘。
法官也指被告兩度離開車子的過程不能算是「馬上」上下貨,而是屬於違法停車,因此判被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