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企管局與財政部建議的新法案——企業服務供應商法案(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s (CSP) Bill),有兩項重要規定值得關注。
1.要求所有在/從新加坡提供企業服務(包括代表他人組建公司、代表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董事或代理股東、提供註冊辦事處或公司地址等)的商家,都必須向企管局註冊,有關的企業服務。
2. 企業服務供應商及其高管如果沒有遵守反洗黑錢(Anti-Money Laundering,簡稱AML)義務,將面對可高達10萬元的罰款。
企管局與財政部還建議修訂1967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和2005年有限責任合伙人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包括:
1.禁止個人以業務方式擔任代理董事(nominee director),除非其任命是由註冊企業服務供應商安排的,並且已被註冊企業服務供應商評估為適當人選。
2.要求代理董事和股東向企管局披露他們的代理身份和提名者(nominator)的身份,並對違反實際控制者名冊(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代理董事名冊(Register of Nominee Directors)和代理股東名冊(Register of Nominee Shareholders)的相關義務,加大處罰力度。
目前這些法案和修訂建議,尚在諮詢建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