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新加坡信託牌照有什麼優勢,新加坡信託法在稅務方面上需要注意什麼

2021年02月12日   •   2萬次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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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信託

雖然,目前中國免徵遺產稅,但已有許多擁有高凈資產的中國個人客戶將外國信託放入他們的資產管理架構中。

當中國投資者擁有或收購海外資產時,他們將面臨資產所在管轄地的遺產法規及其稅收負擔。

信託架構可以確保資產在較少的行政和稅收負擔下被轉移到目標受益人名下。

離岸信託通常創建於將資產轉移到託管人名下時,這時託管人成為資產的法律所有者,同時根據信託約定的條款負責管理資產,並將它們分割給離岸信託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將資產所有權轉移到託管人名下的個人或公司)。

新加坡信託法

基於中國目前實行的稅務法律和規範,外國信託在中國不應被視為一個納稅實體。

除了信託託管人被視為居民企業,或其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或從中國獲取被動收入(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資本利得等)之外,外國信託的信託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不應承擔中國稅負。

因此,為了避免中國稅收問題的負面影響,外國信託的三個主體:受託人,保護人公司(若有)和擁有信託資產的控股公司,需是在境外設立,他們的管理與控制活動均發生在境外。

新加坡具有受監管的信託體制,專業的受託人需獲取執照並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

在新加坡信託法律體制下,設立人可以保留其投資的權利,因此,客戶仍然可以參與到信託資產的投資管理中。同時,設立人被允許任命信託保護人(保護人可以是客戶本人),保護人在某些領域可以指導託管人的管理活動。

在某些大陸法系管轄區,遺囑特留份制度仍然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在新加坡信託法律提供了解決這個問題的反遺囑特留份制度的條款。另外,新加坡擁有嚴密的客戶信息保密性和銀行保密法律。

當信託的設立人和受益人均非新加坡居民或居住在新加坡,新加坡稅法體制將其認定為外國信託。

作為外國信託,很多信託收入(包括大多數金融工具衍生的收入或利得)都將豁免新加坡稅負。受益人在收到免稅收入所得時也無需在新加坡納稅。

同時,新加坡具有廣泛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在信託架構下設立於其他管轄區的附屬實體將能夠享受稅收協議的優惠,至今,新加坡已與多個國家地區簽署了69份已生效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

對於外國信託出資的徵稅問題

1) 關於出資人(信託的設立人)

中國居民或由中國居民控股的外國實體以現金形式出資建立信託,均不會產生任何中國稅務負擔。

中國居民以非現金方式(通常是海外公司股份或外國管轄區房產)出資建立信託,由於中國不徵收贈送稅,所以一般情況下也不會產生中國居民個人所得稅負擔。

然而,當這種出資被中國稅務主管機構認定為非合理商業活動時,稅務的徵收即具有不確定性。

當中國居民持有的外國實體以非現金方式(即外國實體公司股份或外國房產)出資,是否會產生中國企業所得稅將取決於此外國實體是否被認定為中國納稅居民企業。

若外國實體是中國納稅居民企業,此時,中國居民的股份或房產出資將會被認為是資產以公平市場價格出售給信託託管人,由此將可能引起中國公司所得稅負。但由於這些股份和房產位於中國境外,因此不會產生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負。

同時需要注意到,如果信託轉讓股份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份的直接或間接轉讓,那麼根據中國的稅務總局發布的第698號文件要求,即使轉讓人是境外非中國納稅居民企業,仍需就此轉讓向中國稅務局報告。是否會產生徵稅稅務機關將視情況而定。

2) 關於外國信託

外國信託作為一種契約協定,不應被視為適用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實體,因此對於外國信託自身不涉及到中國稅負。

3) 關於外國信託的託管人

外國信託的託管人通常由專業的信託公司擔任。擁有設立人出資資產所有權的是託管人而非信託本身。

通常情況下託管人接受設立人出資時,不應產生中國企業所得稅收,但當出資方為中國納稅居民或出資資產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份,這時的徵稅問題仍具有爭議。

4) 關於受益人

受益人通常是設立人指定的個人。在現行的中國稅法體制下,只指定信託的受益人不會讓受益人產生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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