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財產申報材料,由政府各部門自行管理,各部門對每份財產申報表進行審核。
另外,在反貪上新加坡實行了一條罕見的「有罪推定」條例,即「異常財富」可以成為指控證據,無法解釋的財產就算貪污。
一旦發現問題,相關人員需立即交送反貪污調查局調查。
另外,貪污調查局會隨機審查公務員的財產動向是否合法,還可以合法要求知情者提供線索。
若有知情不報者也將構成犯罪,違法者的上級和該部門負責審查財產清單的相關人員,也要負連帶責任。

3)貪污局調查案件時的「權利」很大!
案件一旦交給反貪腐調查,基本就沒啥秘密了,因為貪污局的權利非常大,甚至可以不經總理指揮的!
在李光耀的帶領下,貪污調查局的權限被提到最高!根據新加坡憲法第22G條,他們只向總理一人負責,只要總理同意調查,調查就必須進行。
如果貪污調查局發現總理有刻意阻撓任何調查的跡象,他們可以直接找上總統請求立案,完全越過總理。
易華仁此案,就是反貪局發現後立即「通知」總理,然後總理直接同意當局逮捕的。

在新加坡,對反貪都是不遺餘力「零容忍」。
在新加坡,賄賂不設起刑點,接受或贈予1新幣都算受賄或行賄。
在新加坡,受賄事件從不藏著掖著,發現就公開調查,接受群眾監督。
只有這樣,新加坡才能持續廉政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