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34歲已婚婦和同居情郎爆發衝突,涉買「天拿水」回家後,潑在廚房地板和情郎身上,然後點火柴釀火患,導致情郎全身15%面積燒傷。
被告塔爾吉不承認一項魯莽行為釀火患的罪名,案件周一開審。
這起火患是於2021年9月6日晚上7時48分,發生在三巴旺灣第363C座組屋的一間單位。案發時已婚的被告和她的同居情郎普蕾姆拉扎(32歲)都在屋內。

被告塔爾吉被指點燃火柴釀火患。(檔案示意圖)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案發當天傍晚5時21分到7時35分之間,被告和情郎通過簡訊吵架。
根據電眼畫面,被告在回家前到住家附近購買了兩瓶油漆稀釋劑(俗稱「天拿水」)和一包火柴。
她隨後給72歲的母親發簡訊及與她通電話,情郎則於晚上7時37分回到家。
被告和情郎在家中大吵起來,及發生肢體衝突。
控方在開庭陳詞中提到,被告不否認把「天拿水」潑在家中地面和情郎的身上後,點燃兩根火柴。
被告一開始接受問話時承認自己縱火,後來卻否認,但調查過程中並沒有找到任何證據證明是情郎縱火。
民防部隊調查官供證時說,調查結果顯示,起火點在廚房的兩處,一處靠近廚房窗口和廁所,一處靠近爐灶和洗手盆。他們也在屋內找到火柴和「天拿水」。
控方指出,被告的行徑導致情郎頸部、背部、左手臂、左臀、左腳等共15%的身體面積被燒傷。
他隨後被送往新加坡中央醫院診治,拿了12天的住院病假。
控方:被告縱火阻情郎離開
控方指被告為了不讓情郎離開才縱火,被告卻稱情郎令她害怕,縱火是自衛行為。
根據開庭陳詞,控方指被告明知潑了「天拿水」再點燃火柴可造成火患,但她卻任意的做。
被告律師卻指被告沒有縱火,而是防衛行為,目的是要脫離情郎。
控方反駁,指被告的魯莽行徑並非因害怕所為,而是因缺乏安全感而做出的極端舉動。
母:女兒曾數次稱被情郎打
被告的母親供證,指女兒曾數次稱被情郎打,事發前還給她發簡訊說「媽,我愛你,我永遠愛你,我要走了」。
被告的母親周二午坐著輪椅出庭供證,指被告已婚,育有3名女兒,案發時女婿和孫女都跟她和丈夫住,被告則和情郎住在三巴旺灣。
她說,她並不清楚被告和女婿的問題,但被告稱要自由,所以自己搬出去住。
被告常會給母親打電話,每周也會去找她,對話中曾提的家,後來則說已和他交往。
據她所知,一開始情郎還會幫補家用,後來被告曾和她傾訴,說情郎不工作,而且會打她,令她感到很害怕。
庭上揭露,事發前,被告曾給母親發簡訊,兩人也曾通過電話,發生火患後,被告也曾用鄰居的手機致電母親。
母親稱被告沒說什麼,只是通知一聲說房子著火了,她的腳燒傷,情郎也燒傷,之後就匆匆掛斷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