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的納稅申報風險

若中國居民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且該子公司管理和實際控制機構在新加坡境內,則會被認定為新加坡居民企業。

依據稅法,新加坡的納稅人不提交納稅申報表屬違法行為,若被定罪,則將被處以至多 1,000 新元的滯納金,不繳納稅款則可被處以 6 個月以內的有期徒刑。到期未繳納所得稅稅款將被處以未繳納稅款的 5%的罰款。
2
在新加坡設立分公司或
代表處的納稅申報風險
外國企業在新加坡經營並取得境內所得的,即存在新加坡應稅所得,需要在新加坡進行稅務登記,以實現年度納稅申報管理。

依據稅法,新加坡的應納稅人不提交納稅申報表屬違法行為,若被定罪,則將被處以至多 1,000 新元的滯納金,不繳納則可被處以 6 個月以內的有期徒刑。到期未繳納所得稅稅款將被處以未繳納稅款的 5%的罰款。
3
在新加坡取得與常設機構無關的
所得的納稅申報風險
根據新加坡稅法規定,若境外企業有來源於新加坡的應稅所得且該所得未經支付企業代扣稅款,則要求該境外企業向新加坡稅務局進行納稅申報。如果非居民在新加坡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其通常由其代扣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
因此,有新加坡應稅所得且負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無論其代扣代繳義務人是否收到收入憑據,都將以其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申報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權指定非居民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使其對非居民的納稅義務負責。

若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進行代扣代繳,則稅務局有權向扣繳義務人追繳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