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基金免稅計劃,即13D計劃,是根據新加坡《1947年所得稅法》第13D條設立的一項稅務優惠安排,該計劃允許由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的離岸基金特定收入的免稅。
離岸基金免稅計劃(13D計劃)簡介
13D計劃允許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中特定人員的收入享受免稅待遇,但有以下例外:
1.免稅條件:
- 基金經理在新加坡管理的基金產生的特定人員收入,可依法享受免稅。
- 以下情況除外:
A. 特定人員作為退休金或公積金受託人取得的收入;
B. 特定人員作為指定單位信託受託人取得的收入,且已選擇適用相關稅條;
C. 特定人員作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受託人取得的收入;
D. 已根據13U條享受免稅的收入。
2.罰款規定:
- 若特定人員(作為公司)的收入在某一課稅年度免稅,且相關所有人在特定日期實益擁有的公司股份超過規定比例,則需支付罰款。
- 罰款計算公式為:A×B×C,其中A是相關所有人在特定日期實益擁有的股份比例,B是特定人員在課稅年度的收入數額,C是適用於該課稅年度的稅率。
3.罰款豁免條件:
- 若相關所有人在規定期限內減少股份所有權,使得其持股比例降至規定以下,可免於支付罰款。
4.信託基金受託人的罰款規定:
- 若信託基金受託人的收入免稅,且相關受益人實益擁有的信託基金部分價值超過規定比例,則需支付罰款。
- 罰款計算公式與上述相同。
5.非善意實體的特殊規定:
- 若特定人員或信託基金受託人的收入免稅,且實益擁有者是非善意實體,則相關責任人需支付罰款。
6.罰款公式的應用:
- 罰款公式為:A×B×C,其中A是責任人在特定日期實益擁有的股權比例,B是特定人員在課稅年度的收入數額,C是適用於該課稅年度的稅率。
7.關聯方股權的計算:
- 計算關聯方股權比例時,可追溯至一級實體和二級實體的股權關係。
8.部長或授權機構的自由裁量權:
- 部長或授權機構可免除或退還個人根據規定應支付或已支付的罰款。
9.法規制定:
- 可根據本條制定法規,規定免稅收入數額、關聯方定義、豁免對象以及為實現本條目的的一般規定。
13D計劃的應用
13D計劃是為了吸引全球投資者,鼓勵他們選擇新加坡的基金經理來打理離岸基金。這一計劃考慮到一些投資者可能更傾向於在新加坡以外的地區設立基金,基於對其他司法轄區的了解和偏好。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3D條,這些投資者可以從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中獲得的特定收入享受免稅待遇。此外,基金將這部分免稅收入分配給投資者時,投資者同樣可以免於繳稅。這一免稅優惠適用於各類投資者,包括公司、信託和個人,而且不需要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提交申請。
13D計劃相較於13O和13U計劃,更具吸引力,因為它不設定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也不要求基金必須達到特定的本地支出水平。
為了符合13D計劃的資格,基金必須滿足幾個關鍵條件:首先,基金不能成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除非是駐新加坡的基金經理;其次,基金必須由持有或被豁免持有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新加坡基金經理進行管理。這些條件使得13D計劃成為吸引國際資本、促進新加坡金融服務業發展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