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負責調查失信案的資深警官將嫌犯賠償給受害人的4萬3000新元款項占為己有,把錢用在房租、給前妻的生活費及旅行費用,因觸犯挪用公款失信罪,昨日被判處坐牢3年。
根據亞洲新聞網台報道,被告是54歲莫哈末嘉里爾,原是一名高級駐署警長。
根據控狀指出,莫哈末嘉里爾被控於2013年至2017年期間,從一起案件的嫌犯和丈夫手中拿走4萬3000新元。
被告在2020年7月已被下令停職,昨日承認3項公務員觸犯挪用公款刑事失信罪,法官在判刑時同時考慮第四項類似指控。
案情顯示,2012年4月,被告是東陵分區調查部門的高級駐署督察,當時他接手調查一起兩名女室友的糾紛案件。此案受害者在同年3月向警方報案,指室友典當她的珠寶,還拿走她聲稱用來投資的錢。
被告告知案件嫌犯,她必須向受害者賠償約8萬新元的款項和珠寶。
檢察官指出,儘管被告事先並沒有徵得要求賠償金的批准,也知道這需要先得到批准,但被告還是向上述案件的嫌犯提出賠錢的要求。
嫌犯相信被告,在接下來的4年內提供不同金額的賠償,從一開始的給現金,之後是透過銀行轉帳或直接存款到被告的個人戶頭,被告也曾在停車場和商場,向嫌犯和她的丈夫取得現金。
儘管多次向嫌犯收錢,被告不曾將該筆「賠償金」交給相關案件的受害者,而是把收到的錢用在給房租、前妻的贍養費,以及他本身的旅費。
受害人的女兒在2020年向新加坡警察部隊投報,指被告在沒有適當文件之下,歸還一些被盜用的珠寶,而她自2019年10月開始就無法聯絡上被告。
被告的行為之後被揭發,並被指示停職。
檢察官要求法庭將被告判刑3年,並形容他的行為「非常非常錯誤」,指已經有25年服務經驗的被告的行為,不僅對受害者造成傷害,也破壞社會對警察部隊的信任 。
法官在判刑時說,被告身為執法人員,沒有遵守法律,反而利用職務的便利性作出犯法行為,判處被告坐牢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