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行為法》則規定了調查局的職責和權力,以及對於涉嫌貪污的人員進行調查和起訴的程序等方面的內容。
另外,為促使公務員做到道德自律,新加坡政府還制定了《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對觸犯條例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革職、降級、警告、強制退休處罰。

示意圖
新加坡還有專門的反貪污政府機構新加坡貪污調查局(又稱反貪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縮寫CPIB),負責調查和檢控公共和私營部門貪污行為,這是亞洲區首家反貪機構,也是歷史悠久的反貪污機構。
反貪污法賦予貪污調查局在調查貪污時廣泛的權力,如:
調查被懷疑人的帳戶,包括銀行、股份、費用,還可調查其妻子、兒女和代理人的帳目。
有權面見證人。
有權調查任何在貪污調查過程中披露的其他重大罪行。
可以向犯貪污罪的人罰款,沒收受賄財物,更可判7年以下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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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新加坡各部門所有公務員每年7月都要進行財產申報,無法解釋來源的一概會被查,缺乏合理答覆的會被判為灰色所得。
新加坡對貪污的懲罰,不僅是坐牢罰款,更是無法在新加坡立足,從此涉案人找不到工作,所有福利幾乎喪失。最著名的案例,就是1986年時任新加坡發展部長的鄭章遠受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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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章遠是新加坡政界元老,人品出眾,與李光耀私交甚厚,事發後立刻找李光耀認錯並請他幫忙,結果李光耀答覆:「我若幫你,新加坡就完了」。
兩周後,鄭章遠服藥自盡,留下一封遺書:「我深感沮喪,對於這樣的事我應該承擔全部的責任,作為一個有尊嚴的東方紳士,我覺得只有用最高的懲罰才能贖罪。」
據說,這封悔罪信至今被保存在政府廉政公署大廳,以示警鐘長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