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於新加坡以外的股息、外國分支機構利潤以及勞務費收入在匯回新加坡時可予免稅,條件是該收入在匯回或被視為匯回新加坡的當年已在境外稅收管轄區納稅,且該境外稅收管轄區的所得稅率4至少為 15%。直接由於在境外開展實質性商業經營活動而在當地享受免稅待遇的境外收入將視為滿足「應納稅」要求。
與取得所得相關的收益性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其他可扣除費用包括以前年度結轉的資本折讓、稅務虧損。
股息的徵稅 - 新加坡實行單一公司稅制,公司就其收益所支付的所得稅款是最終稅款。股息取得者不用就取得的股息繳稅。
資本利得 - 新加坡不徵收資本利得稅。
虧損 - 虧損可以無限期地向以後年度結轉,但須通過股權合規測試。未使用資本折讓的向結轉必須通過股權測試以及相同業務測試。在通過股權測試的情況下,虧損及未抵扣資本折讓可以向前一年結轉,最高限額為 100,000 新加坡元。當年度未使用資本折讓向前結轉時,也必須滿足相同業務測試。
稅率 - 標準公司稅稅率為 17%。但新註冊公司與原有公司都有對應的免稅政策
附加稅 - 無
可替代最低稅 - 無
境外稅收抵免 - 新加坡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稅收協定國和非稅收協定國的應納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額以該收入在新加坡的應納稅額和在境外已納稅額兩者中的較低者為限。
參股免稅 - 無
控股公司特殊規定 - 無
稅收優惠 - 新加坡對新興產業、公司總部活動、金融業、資產證券化、基金經理、國際海事活動、國際貿易、研發活動等提供多種激勵措施。
預提稅
股息 - 對新加坡居民企業所支付的股息無需繳納預提稅。
利息 - 某些特定利息可以享受免稅或適用較低稅率的待遇。15%的稅率是最終稅率,僅適用於非居民取得的與在新加坡開展經營活動無關或與在新加坡構成的常設機構無關的利息。
其他不適用低稅率的利息,將以現行公司稅稅率納稅。
特許權使用費 - 在無法適用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情況下,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需按照10%的稅率繳納預提稅。
對於一些特許權使用費支付有免稅條款。 10%的稅率是最終稅率,僅適用於非居民取得的與在新加坡開展經營活動無關或與在新加坡構成的常設機構無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其他不適用低稅率的特許權使用費,將以現行的公司稅稅率納稅。
技術服務費 - 因應用或使用科學技術、工業或商業知識或信息,或因管理或協助任何貿易、經營或專業活動,而向非居民企業(非個人)支付的費用通常應該按照百分之十七的稅率繳納預提稅,除非適用稅收協定或某些例外規定。
分支機構利潤匯出稅 - 無
10、對公司徵稅的其他稅項
資本稅 - 無
薪酬稅 - 無
房地產稅 - 新加坡對境內所有不動產徵收房地產稅,不動產所有人應在每年年初納稅。不動產包括
建屋發展局公寓、住房、辦公室、廠房、商鋪和土地。
每年的房地產稅是以相關房地產稅務部門核定的不動產當年價值總額的百分比作為計算基礎。
非居住型不動產的適用稅率為百分之十。在特定情況下,某些開發項目的土地可予免稅。
社會保障稅 - 僱主、新加坡公民以及具有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的雇員必須向中央公積金(CPF)繳費。每位僱主必須在中央公積金局註冊登記,並且每個月代表自身及其雇員向中央公積金繳費。雇員所繳納的公積金部分可從其工資中直接扣除。
印花稅 - 印花稅適用於與股票、股份等金融工具及不動產相關的書面文件,包括不動產的按揭出售以及出租。
對於年租金超過 1,000 新加坡元的不動產出租,可以對租約或租契徵收從價印花稅。而年租金低於 1,000 新加坡元的出租可予免稅。
在購買不動產方面,買方對買價在 180,000 新加坡元以內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180,000 新加坡元至 360,000 新加坡元以內的部分按百分之二繳納印花稅,360,000 新加坡元至 1,000,000 新加坡元以內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繳納印花稅,超過部分按百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某些團體購買或取得居住型不動產(包括居住用的土地)須支付附加印花稅。附加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不等,取決於購買者的類別及依據不動產的購買價或市價兩者孰高者計算。
在收購股票或股份方面,按股票價值與買方支付對價兩者中孰高者向買方徵收百分之零點二印花稅。轉讓新加坡上市的無紙化股份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圍。在特定情況下,印花稅可以被減免。
財產轉讓稅 - 無
其他 - 其他稅項包括對特定行業的外籍勞工每月徵收的外籍勞工稅。對於月收入低於 4,500 新加坡元的雇員,將按 0.25%工資總額(最低不低於 2 新加坡元)向僱主徵收技能發展稅。新加坡還對影片租借、娛樂、旅遊酒店和餐館、及機場離境徵稅。
反避稅規則
轉讓定價 - 轉讓定價指南涵蓋了公平交易原則的應用、同期數據準備要求、預約定價協議以及啟動稅收協定中的相互磋商程序等內容。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也對關聯方間借貸及服務提供發布了相關指南。
資本弱化 - 無
受控外國公司 - 無
其他 - 新加坡有一般反避稅條款
披露要求 - 無
征管與合規性要求
納稅年度 - 納稅年度通常為日曆年度,但公司可以按照其財政年度進行納稅申報。各個納稅年度也被稱為"評稅年度"。公司在當年取得的所得將在下一年度進行徵稅(例如,2019 財務年度取得的所得將在 2020 評稅年度納稅)。
合併納稅 - 合併申報是不允許的;每家公司都須獨立進行納稅申報。但是虧損讓渡的集團機制允許集團內符合條件的成員公司將其當年度未利用的虧損、資本折讓和捐贈,用於抵扣同一集團下另一家符合條件的成員公司的應稅利潤。前提是上述公司必須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由集團內另一家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持有其至少百分之七十五的股權,而且二者的會計年度一致。
申報要求 - 公司必須自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新加坡稅務局申報其預估的應納稅所得額。公司必須在評稅年度的 12 月 31 日之前,對上一會計年度所得收入進行納稅申報(但從 2021 年起將不再適用。從 2021 年起,所有公司將被要求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以電子方式提交其公司所得稅申報表)。
罰款 - 逾期申報或未申報將被處以罰款。裁定 - 納稅人可以要求新加坡國內稅務局預先裁定個別交易的稅務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