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或須達到一定年齡或有醫生證明 才能使用個人行動輔助工具

示意圖。(圖:iStock)
公眾日後可能必須達到一定年齡或出示醫生證明,才能使用個人行動輔助工具。
交通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高級政務次長馬炎慶接受新傳媒電台958城市頻道早班節目《城市早點名》訪問時說,活躍通勤諮詢小組正在檢討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使用條規和限制,預計今年提呈建議報告給政府。
「其實應該很多人都注意到在社區內好些人在使用電動個人行動輔助工具,俗稱電動輪椅。似乎有一些人看起來身體沒什麼問題,年紀也不是很大,就坐在私人的「摩托車」上,而且不用還COE就到處橫行無阻,所以我們就要避免有人濫用這些工具。所以我們可能會考慮定一個年齡限制,就是某個年齡以上才可以使用。或者說如果年輕的話,要有醫生證明,你行動不方便才可以使用這些工具。」
另外,針對交通部日前宣布有條件地允許載貨腳踏車和三輪車,以及單人三輪車和臥式腳踏車在人行道和公路上行駛,馬炎慶說,目前這類新型代步工具在本地占少數,而且價格比較高,因此還不普遍。但考慮到這類工具在外國越來越流行,本地日後可能也會普及,政府決定提前制定相關規定,好讓公眾知道需符合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