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杜淳繼因以販售為目的,持有逾1639支電子煙等罪名,被判坐牢8個星期。(取自早報網)
(新加坡訊)28歲男助理工程師為賺外快,替他人運送電子煙和配件,每趟可獲得10元報酬,不過他在一次準備送貨時被人贓並獲。
《聯合早報》報道,被告杜淳繼(音譯)共面對4項牴觸新加坡煙草(廣告與銷售控制)法令的控狀。
他被指以販售為目的,持有約1639支電子煙和165個煙彈等,他前日承認其中兩項,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承審法官鄭惠興下判時說,被告充當主謀與買家的中介,使得主謀難以追查,不過考慮到被告選擇認罪及其他因素,因此判他坐牢8個星期。
根據案情,被告案發時是一名助理工程師,他自2024年2月起開始「兼職」,運送裝有電子煙的包裹,每趟可得10元酬勞。
衛生科學局2024年9月2日接獲通報,稱一家公司收到一批裝有逾1500個電子煙的貨物。
執法人員隔天突擊取貨地點,發現被告正把包裹裝到汽車的後車廂。
執法人員表明身份後逮捕被告,並從被告車內搜出用於販售的1639個電子煙。
從一周到12周 被告律師提出反對
另一方面,針對主控官在這起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議,被告代表律師有不同看法。
主控官的原本判刑立場為監禁1個星期和罰款1500元,但繼新加坡政府把電子煙當成毒品問題應對,加大打擊力度後,當局審核所有電子煙案件,把判刑立場改為12個星期和罰款3000元。
控方指出,電子煙問題日益嚴重,對年輕群體造成影響,也對公共健康構成隱患,這類違法行為同樣難以被偵查,因此刑罰須起到阻嚇作用。
被告律師求情時說,被告自去年3月便向法庭表明有意認罪,控方起初的判刑立場為1個星期監禁,如今大幅提升至12個星期。
他表示,被告由始至終配合調查,沒有造成任何延誤,且沒有證據表明被告涉及團伙、跨國犯罪或與依託咪酯有關的違法行為,控方大幅調整量刑建議,缺乏明確依據,懇請法官判處罰款。
不過,法庭在量刑時須考慮法定刑罰範圍,控方提出的判刑框架,可能導致多數案件的判刑,集中在法定刑期範圍的上半區,而上述案件要求的12個星期,已達最高刑罰的一半。
法官認為,被告若是經由審訊被定罪,恰當刑罰是3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選擇認罪,因此判他坐牢8個星期。
根據新加坡相關法令,持有用以銷售的電子煙若罪成,可被判最長6個月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萬元,或兩者兼施。
國家法院法官去年曾就電子煙相關案件,指示當地衛科局審查當局的量刑建議,不僅是針對涉及喪屍煙彈的罪行,也包括一般電子煙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