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明年6月19日起,電力零售商同現有住家電力用戶自動續約之前,將需要提前向顧客發出兩次合約到期的通知;顧客也可在自動續約啟動的60天內,在不支付提前解約費的情況下,改簽另一家電力零售商,這比目前的寬限期多了30天。
能源市場管理局發文告說,目前,電力零售商可以選擇為顧客提供自動續約的電力供應合同,條件是,他們必須在原有合同到期前至少十個工作日,通知顧客合同將自動續約。續約後,電力價格也不得高於新能源集團的電價。顧客也可以在自動續約30天內終止合同,無需支付提前解約費。
不過,當局收到一些用戶的反饋,指他們錯過了電力零售商的自動續約通知,有些是在續約30天之後才發現,結果必須支付提前解約費。有鑒於此,能源局同電力零售商磋商之後,決定實施新規定,以保護受自動續約條款影響的住家電力用戶的權益。
新規定將被納入電力零售商執照的行為準則中。向新能源集團購買電力的用戶則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