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年齡介於17至20歲的青年,將於2024年10月9日被控上法庭,涉及違反《道路交通(自行車、三輪腳踏車、人力車及臥式車輛-道路行駛)規例》、2024年《道路交通(自行車、三輪腳踏車、人力車及臥式車輛-建造與使用)規例》以及《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中的多項罪名。
事件發生於2024年5月10日,當時這六名騎行者沿史各士路及烏節路騎行,涉嫌以危險方式行駛,危及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他們未靠道路左側行駛,反而在車道之間穿梭,並做出危險動作。其中兩人騎行時未佩戴合適的自行車安全頭盔,一人騎行的自行車沒有剎車裝置,另有一人邊騎車邊使用手機。
六人皆因未依《道路交通(自行車、三輪腳踏車、人力車及臥式車輛-道路行駛)規例》第8條,靠道路左側行駛而被控。其中五人另因違反第10條,未以有序方式騎行而被控;兩人因未佩戴合適的自行車安全頭盔,違反同規例第14(a)條而被控。另有一人因所騎自行車未配備有效手剎,違反2024年《道路交通(自行車、三輪腳踏車、人力反三輪車及臥式車輛-建造與使用)規例》第5(1)條;還有一人因騎行時使用移動通訊設備,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B(1)條而被控。
根據《道路交通(自行車、三輪腳踏車、人力車及臥式車輛-道路行駛)規例》第8條,未靠道路左側行駛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1,000新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並罰。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新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並罰。
違反第10條,未以有序方式騎行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1,000新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並罰。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新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並罰。
未佩戴合適自行車安全頭盔,違反第14(a)條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1,000新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並罰。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新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並罰。
根據2024年《道路交通(自行車、三輪腳踏車、人力車及臥式車輛-建造與使用)規例》第5(1)條,使用未配備有效剎車的自行車,最高可被罰款1,000新元,或監禁最長三個月,或兩者並罰。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新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B(1)條,騎行時使用移動通訊設備,最高可被罰款1,000新元,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並罰。若屬第二次或後續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新元,或監禁最長12個月,或兩者並罰。
警方提醒所有騎行者務必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騎行時必須:
遵守所有交通信號,沿車流方向行駛
在道路上騎行時佩戴安全頭盔
儘量靠道路左側行駛,讓其他車輛安全超車
在單車道道路及巴士車道運作時段,以單列方式騎行
在夜間開啟前方白色及後方紅色車燈
有自行車道時,必須使用,且不得占用道路其他部分
集體騎行時,長度不得超過五輛自行車;即單列時最多五人,雙列時最多十人(僅限多車道道路)
騎行時禁止使用移動通訊設備
禁止在高速公路、道路隧道及部分高架路段騎行
交通警察將繼續加強執法,嚴查違規騎行行為。警方絕不姑息,將依法嚴正處理所有違法者。
警方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10月8日 下午4時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