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日訊)一名銀行高級職員在酒吧里大吃「豆腐」,肆意非禮三名女服務生,還用手勢示意對方胸部小。
男子上訴辯稱,酒吧職員們因看不順眼他,所以合謀陷害他,但被高庭法官駁回,男子須坐牢11個月及罰款5000元(約1萬5000令吉)。
《聯合晚報》報道,被告黃錦榮(47歲)面對三項非禮和一項侮辱女性尊嚴的罪狀,他在國家法院受審後,於2019年3月被判坐牢和罰款。被告不服所判,針對罪成和刑罰提出上訴,高庭法官昨午發表上訴裁決。
這起非禮案發生於2016年12月12日凌晨,地點是丹戎巴葛路的一家酒吧。被告案發時在某國際銀行任職。

案發當晚,被告在酒吧里非禮三名女服務生,包括伸手去摸女服務生的乳溝,然後用手指向朋友示意,該名服務生的胸部小。(《聯合晚報》示意圖)
審訊揭露,凌晨1時16分,被告先對一名女服務生下手,把手放在她的大腿上,犯下非禮罪。1時52分,他用手指戳另一名女服務生的胸部,同時還說「吃魚丸」這種具侮辱性的言語。三分鐘後,他又伸手去摸第三名女服務生的乳溝,之後還用手指向朋友示意,該名服務生的胸部小。
被告否認非禮三名女服務生,他聲稱酒廊經理與女服務生因看不過眼被告在店裡的粗魯行為,所以合謀誣陷他非禮,女服務生的證詞並不可靠。
不過,高庭法官認為,閉路電視所拍到的畫面,足以支持三名受害人的證詞。例如,被告聲稱沒有非禮第一名女服務生,他是因為女服務生撞到他,導致他打翻酒杯,才與女服務生有交流。然而,電眼視頻卻沒有顯示任何撞人的畫面。
此外,電眼也清楚拍到被告往第三名女服務生的胸部伸出右手,後者把被告的手推開,被告接著做出示意胸部小的手勢。法官指出,這些電眼畫面都顯示了被告的辯詞站不住腳。而且,酒廊職員們清楚知道店裡裝有電眼,他們不會在謊言可被拆穿的情況下誣陷被告。
來源:《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