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4日訊)涉殺妻女藏屍9天,被告案發時是否患重鬱症成焦點。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被告沒有患重鬱症,社交和工作能力不受影響,求法官判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被告張錦興(43歲)涉嫌於2017年1月20日,在兀蘭52通道第619座組屋六樓住家,謀殺懷孕6個月的妻子鍾佩珊(家庭主婦,39歲)及4歲女兒張梓寧,釀兩屍三命慘案,藏屍9天後,在大年初一被揭發。

張錦興涉嫌謀殺懷孕6個月的妻子鍾佩珊及4歲女兒張梓寧。(檔案照)
案件昨天進行結案陳詞。
被告以「減輕罪責」作為辯護理由,他的精神科醫生之前供證時,指被告患有重鬱症,影響判斷力。
不過控方庭上表示,一個人若要被診斷患有重鬱症,必須符合5個條件。
控方指被告在干案前,曾向朋友和家人借錢,也在找工作,勵志擺脫窘境。被告工作不受影響,甚至還有顧客稱讚被告的工作表現,被告行為不像患有重鬱症的人。控方也指出,被告重鬱症的症狀,都是他自己告訴醫生的,醫生單憑被告的話診斷他有重鬱症,認為精神報告不可靠。
控方也指出,被告會想到用毛巾勒住妻女脖子,見到她們嘴裡冒出泡泡,徒手掐住妻女的脖子,確定她們斷氣後才鬆手,這顯示他行為是經過一番思考,而不是失去控制,求法官判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法官表示需要時間斟酌,擇日宣布裁決。
被告代表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是疼愛妻女的好丈夫好爸爸,可惜案發時患有重鬱症,加上被妻子激怒。
律師說,被告曾風光一時,當房屋經紀時,月入曾達到2萬元,不料事業受經濟蕭條影響,收入大不如前,最後患上重鬱症。
律師也說,妻子案發當天在女兒面前責罵被告,說別人家的丈夫能養3個孩子,被告一個孩子也養不起,還罵被告沒用。被告被妻子這番話而激怒,一時失控而犯罪,求法官判被告誤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