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法規將實施,或影響跨境匯款

2024年04月16日   •   3591次閱讀

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領事曾在去年發文表示,近期連續收到中國公民反映稱通過牛車水大廈某匯款公司匯款,導致部分或全部款項被國內凍結,對辛苦在外的中國同胞帶來了非常大的影響。

駐新使館再次提醒匯款安全!遭受損失的中國公民可向使館報告

根據中國現有的規則,境外持牌機構(包括中國香港)向內地提供金融服務存在合規風險,人民銀行相關官員曾多次在公開演講或文章中強調,「金融牌照有國界,也有地域限制」。2023年12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李強簽署《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該《條例》施行日為2024年5月1日,設置了一定的過渡期。為境外持牌機構合法合規地向內地提供金融服務,提供了充分的準備時間。

一、中國政府對境外持牌機構向國內匯款的規則解讀

(一)、堅持「金融牌照有國界」原則:

按照最新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的規定,需要審查境外持牌機構是否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公司並取得跨境支付金融牌照。此外,根據Paypal在2019年通過收購境內持牌支付機構股權之方式的客觀經驗,若境外持牌機構並未在中國大陸設立持牌機構,則需要審查其是否有收購中國大陸境內持牌的機構並作為該機構的控股股東。

(二)、遵守境外國家法律法規

依據《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開展跨境外匯業務時,需審查境外支付機構是否符合新加坡本地關於金融、跨境支付等關聯法律的合規性,即該機構是否是新加坡正規的從事跨境支付的掛牌公司,要求支付機構要「符合當地法律要求」。

(三)、中國大陸對掛牌支付機構的資質要求

中國大陸對於掛牌支付機構的資質要求規定在《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該法條規定:「支付機構申請辦理名錄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相關支付業務合法資質;

2.具有開展外匯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技術條件;

3.申請外匯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具有交易真實性、合法性審核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

5.至少 5 名熟悉外匯業務的人員(其中 1 名為外匯業務負責人);

6.與符合第十一條要求的銀行合作。」

(四)、境內機構的合法性要求;

依據《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中國大陸要求境內金融機構應為銀行,且對可從事跨境支付和外匯業務的銀行資質規定在該《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根據第十一條,銀行需具備以下條件,才可與支付機構合作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1.具有經營結售匯業務資格;

2.具有審核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的能力;

3.至少5名熟悉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的人員;

4.已接入個人外匯業務系統並開通相關聯機接口。支付機構應根據外匯業務規模等因素,原則上選擇不超過2家銀行開展合作。此外,依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和《問答》;《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設立採取「先證後照」的措施,需經籌建審批、開業審批、工商登記三個階段。監管機構批准非銀行支付機構開業的,向其頒發開業核准文件及支付業務許可證。

二、 從事涉華支付業務的境外持牌機構可以開展的工作

第一、境外持牌機構需積極做好持牌準備工作,並委託專業律師機構,做自我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非銀行機構擬為中華人民能共和國境內用戶提供跨境支付服務的,應當依照《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在境內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很多跨境支付服務商在國內並不持牌,而是在全球其他國家或地區持牌,例如香港MSO、新加坡MPI、美國MSB等。但要注意的是國外持牌並不意味著可以在國內開展業務。那如何才可以讓境外持牌機構在境內合法提供服務呢?外匯局於2019年7月給出了答覆,即「銀行開展跨境電商外匯業務或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可與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境外支付機構或銀行合作。

但不得協助所合作的境外支付機構或銀行在境內違規展業。」隨後,最新出台並將在2024年5月實施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非銀行機構擬為境內用戶提供跨境支付服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境內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第六條明確表示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

第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盡職調查體系和制度,持續進行用戶的盡職調查

將要實施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是在《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監管力度的進一步加強。首先,對申請支付許可證的申請人/被許可人進行監管,規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類型。其次,調整並完善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規則,包括重新劃分支付業務、強調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義務、個人信息保護等。最後,加強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力度,具體涵蓋採取動態監管措施、控制業務規模、強化反壟斷監管等。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持續有效的用戶盡職調查制度,按照規定識別並核實用戶身份,了解用戶交易背景和風險狀況,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將涉及資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業務和技術服務委託第三方處理。

第三、重點檢查和落實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資格和要求

首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對投資人進行穿透式監督,明確實際支配非銀行支付機構行為的人。其次,對於主要的股東、控股股東以及實際的控制人有著更嚴格的准入要求,要求其不因涉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或者被整改,比如近些年螞蟻集團數次被監管機構約談處罰,就涉及到股東的准入要求標準問提。再次,《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對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規定了禁止性規定以及相應的行政處罰,比如說防止通過特定的目的載體或者委託他人持股的方式來規避監管。最後,對入股資金的來源也做嚴格要求,比如股東應當以其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嚴格審查入股資金來源、性質與流向等。

總結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的出台是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一次重要洗牌。境外持牌機構合法合規地開展跨境外匯業務,不僅需要遵守境外該國家的法律規定,同時也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獲得相應的支付牌照,以此提供金融服務。

京師(新加坡)律師事務所的邵俊律師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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